公司向银行贷了款,报表有几笔收入提前确认,钱一直在按时还、也没有逾期,为什么还会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这个问题值得说透,因为上海涉及贷款的案件,民刑界限常常就卡在这一点上。先把结论说清楚,再讲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和应对顺序。
核心答案先行:骗取贷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这个罪的核心门槛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单纯材料造假、但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没有实际损失的,原则上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如果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能转向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那是完全不同的量级。同时,材料造假本身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罪名,风险并没有消失。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务中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一般按重大损失把握,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三至七年档。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即入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这是最重的一档。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者最容易混的是前两个,分水岭就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钱拿去经营、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一般往骗取贷款靠;钱拿去挥霍、转移、跑路,就容易往贷款诈骗认。
第一,报表是哪一环被做的。是会计按老板指令虚构合同、虚增收入,还是正常的会计估计差异。前者是欺骗手段,后者往往够不上。
第二,资金去向。贷款打到公司账户后,是进了采购、发工资、买房买地,还是转给关联方、提现、还赌债。资金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硬的证据。
第三,损失怎么算。上海实务中,损失一般按未归还本金扣减担保物可实现价值计算。有足额抵押、抵押物能覆盖的,损失认定会大幅下降。
第四,有没有内外勾连。客户经理是否知情配合,会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也可能牵扯出银行员工的对合犯罪。
坑一:为了续贷做"过桥"报表。银行要求先把上一笔还上才能续贷,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民间资金还了再贷,中间为了报表好看改几个数字,这在实务中很常见,但一旦被认定为欺骗手段、又造成损失,风险就实打实。
坑二:让财务背锅。以为是财务做的表,责任就在会计身上。事实上,单位犯罪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老板签字、授意,责任跑不掉。
坑三:以为还上钱就没事。还钱能有效降低损失认定,对量刑帮助很大,但立案之后案子不会自动消失,该走的程序还要走,争取的方向是相对不起诉或者缓刑。
可以拿知产类涉企案件作个参照:崇明一家做贴牌加工的企业,负责人曾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被立案,取保候审期间把赔偿、和解、合规整改都做到位,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贷款类案件的处理逻辑有相通之处——把损失降下来、把责任边界划清楚,才有争取从宽的基础。个案差异很大,结果不能类推。
问: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实务中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一般按重大损失把握;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原则上不构成此罪。
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最高七年;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即入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问:贷款已经还清了,还会被判刑吗?
答:还清能显著降低损失认定,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已立案的案件不会自动撤销。还款及时、损失全部挽回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量刑上的大幅从轻。
问:公司贷款造假,是老板担责还是财务担责?
答:单位犯罪的,对公司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谁决定、谁授意、谁签字,谁的责任更重。
问:上海骗取贷款罪能取保候审吗?
答:有争取空间。损失不大、有还款能力和还款行为、社会危险性不高的,取保候审把握较大;涉案金额巨大、有转移资产行为的,批捕风险明显升高。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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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