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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没成功还会判刑吗?上海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与从宽幅度
时间:2026-09-10 14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里有一组数字,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到都很意外: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反过来看这句话,还有一层意思——未遂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事没办成能争取到不小的空间,但并不是自动免责。

核心答案先行:犯罪未遂规定在刑法第二十三条,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一般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真正决定命运的分水岭,是"意志以外"和"自动放弃"——后者是犯罪中止,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一字之差,结果差出一大截。

第一件事:分清未遂、中止、预备

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海实务中,单纯准备阶段被查获的,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以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处理。

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典型的如入户后被邻居发现、诈骗对象识破报警、转账时被银行拦截。

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性质完全不同。

判断的关键是问一句:停下来是因为自己不想了,还是因为做不到?前者是中止,后者是未遂。

第二件事:这几类未遂同样可能被定罪

未遂不等于不判刑,尤其是几类高发案件: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即使没偷到东西,也应当定罪处罚,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上海对商场扒窃、入户盗窃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可能被追究。电信诈骗案件里,团伙成员的"话务量"、"拨打量"经常被作为认定依据,很多人一分钱没骗到就已经被立案。

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比较特殊,实践中常以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标准,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地点被抓获的,多按既遂处理,这一点和普通财产犯罪的逻辑不同。

对象不能犯。扒手摸到空口袋、买到假货再转卖被查、拿着假枪去抢劫,都属于工具或者对象不能,一般按未遂处理。这类案件的量刑空间,是辩护的重点。

第三件事:量刑上能争取多少

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除此之外,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立功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下,认罪认罚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退赃退赔和取得谅解也能各减一些。

但要注意不重复评价。同一情节不能既算自首又算认罪认罚减两遍,实务中检察院和法院会对情节进行通盘考量。

还有一点家属常忽略:未遂、中止、预备这三类形态的认定,直接决定罪名能不能成立、成立到哪一档。定性错了,后面全部量刑计算都偏。这一步很关键。

第四件事: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1. 弄清案件处在哪个形态。是准备阶段、着手之后没得逞,还是自己停下来了。笔录里怎么表述,直接影响认定。

2. 固定"没有造成损害"的证据。财物未损失、被害人未受伤、资金被及时拦截,这些都是争取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关键材料。

3. 把退赔和谅解做在前面。即使未遂,被害人的态度仍然是量刑的重要参考。

4. 别在笔录里给自己加戏。有些人为了显得"认罪态度好",把没做的事也说成做了,或者把主动放弃说成是被发现后停手。这两种表述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我参与辩护的一起案件,当事人陶某某原本被以盗窃罪立案,涉多起财物。经过核对资金流向和职务便利的利用方式,案件最终改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定性一变,刑期跟着变——很多时候,案件的空间就在这一层。

关于上海犯罪未遂认定的常见问题

问:犯罪未遂会判几年?

答:没有固定刑期。先按既遂的法定刑确定基准,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实务中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一般在百分之五十以下。

问: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答:未遂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止是自己主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态度明显更宽。

问:未遂犯能从轻多少?

答: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如果同时具备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从宽幅度会更大。

问:什么都没偷到,也算盗窃罪吗?

答:要看目标。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目标的,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一般数额的盗窃未遂,可能只作治安处罚或者不起诉处理。

问:上海未遂犯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数额巨大、多次作案、有前科的,一般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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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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