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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发广告拉人也算犯罪?上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6-09-14 172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我就是建了几个微信群发发广告,怎么就涉嫌犯罪了?"这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里当事人最常说的一句话。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专门管那些为违法犯罪活动搭建网络渠道的行为,很多看似"推广引流"的操作,其实早已越线。

核心答案先行: 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五个以上、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或者发布违法信息一百条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的,就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一、刑法第287条之一的三种行为

《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构罪行为有三类:

  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注意这个罪名的特殊性:处罚的是"搭渠道、发信息"本身,不要求背后的诈骗、售假已经既遂。群建了、信息发了,达到数量标准即构罪。

二、立案数量线:法释〔2019〕15号的七类情形

依据法释〔2019〕15号,"情节严重"的常见认定标准包括:

  1.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二千个以上的;
  3.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
  4.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发布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的,或者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的;
  5.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发布相关信息的;
  6.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三、最容易踩线的三种"推广"场景

建群拉人型:为赌博平台、刷单诈骗建群引流,哪怕本人不参与后续诈骗,群数量、成员数达标即构罪。上海办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以"地推拉新"名义批量建群,每个群收取上游几十元报酬,最终按本罪追诉。

代发信息型:在朋友圈、贴吧、短视频评论区批量发布招嫖、售假、办假证信息,按发布条数和触达账号数计算,一百条或两千账号就是红线。

养号卖号型:批量注册社交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用途,注册账号二千个以上即达立案标准。

四、与帮信罪的区别:一线之隔

很多人分不清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说:本罪处罚的是"自己搭渠道、发违法信息",帮信罪处罚的是"明知他人犯罪还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实务中批量建群供诈骗使用的,两罪可能产生评价交叉,具体定性取决于行为方式和主观明知的内容。本罪最高刑三年,帮信罪也是三年以下,但入罪路径和辩护要点不同,罪名之争往往就是罪轻辩护的空间。

五、涉案后的辩护要点

第一,看主观明知。发布普通商业广告与被认定为"违法信息"之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信息内容违法。第二,核数量。信息条数、群成员数的统计口径直接影响是否够罪,重复账号、机器人账号应当剔除。第三,查前科情节。"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是独立入罪路径,行政处罚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需要逐一核实。违法所得刚过一万元、作用较小的,退赃退赔后在上海实务中有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常见问题

问:建群发广告被定罪,广告内容必须是我发的吗? 答:不必须。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即使信息是群内其他人发的,只要建群目的就是供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数量达标即可构罪。

问:帮别人建群收了几百元辛苦费,也会被判刑吗? 答:报酬高低不是构罪要件。群组数量、成员数达到司法解释标准,且明知群组用途的,几百元报酬同样构罪,违法所得只是量刑参考。

问:这个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在哪? 答:本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处罚搭渠道、发信息的行为;如果直接参与诈骗分赃,则按诈骗罪共犯处理,量刑远重于本罪。

问:群成员数是怎么统计的? 答:按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计算。重复进群的小号、机器人账号,辩护中应主张剔除,这直接决定是否达到一千的立案线。

问:只发了几条招嫖信息,没到一百条,会怎么处理? 答:未达到刑事立案数量的,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二年内因此受过行政处罚再犯的,即使条数不够也可能入罪。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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