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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怎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口供物证被排除的条件与时机
时间:2026-09-15 5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当事人说自己被打了、被威胁了才签字,口供能不能不算数?很多家属以为只要当事人翻供、说笔录不是自己的意思,法院就会把口供排除掉。这个理解不准确。非法证据排除有自己的申请条件、证明责任分配和审查程序,能不能排、排哪一份、在什么时候提,都是技术活。

核心答案先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一、误区一:翻供就能排除口供

排不排一份供述,看的不是当事人愿不愿意承认,而是这份供述是怎么取得的。法律列举的非法方法针对的是取得手段本身: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都属于审查范围。

当事人当庭翻供是重要线索,但不能替代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真正起作用的是外围证据:入所健康检查记录、体检表、看守所提讯登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这些东西能反映当事人进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态和讯问过程。

二、误区二:只有审判阶段才能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三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越早提出,纠正成本越低,也越可能影响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的判断。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更有价值的地方在于,一旦检察机关认定某份证据应当排除,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能否达到起诉标准,进而在第175条的框架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到庭审才提,案件已经过两道审查,改变难度明显上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是提出排非申请的重要场合,可以避免庭审中被临时打断。

三、举证责任在谁身上

这一点常常被误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和辩护人需要提供线索或材料把问题指出来,证明取证合法的责任在控方。实践中有效的线索通常包括: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办案人员、讯问持续时间、笔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当事人身上可见伤痕及就医记录。

依据第57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四、物证、书证怎么处理

物证、书证的处理规则和言词证据不同,法律给的是"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机会,只有在不能补正且无法合理解释、并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排除。实务中常见的争点包括:扣押清单是否规范、搜查是否出示证件并有见证人、电子数据提取是否经过合规的固定与校验流程、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是否清楚。

对这类证据,辩护工作的重点往往不是"排除",而是通过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削弱其证明力,或者在数额、数量认定上做实质性削减。上海办理的一起黄某某诈骗案中,辩护方向就包括对指控数额对应的证据基础逐项核对,涉案金额从指控数字被大幅核实调整,量刑从可能的十年以上落到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五、录音录像与讯问过程合法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案件,法律用的是"可以"录音录像。

实务中要留意两点:一是录像是否全程、有无中断和剪辑;二是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是否一致。这两点是核对讯问合法性的抓手,也是申请调取的重点材料。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问题

问:当事人被刑讯逼供,家属怎么帮忙固定线索? 答:家属可以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情况,记录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身体受伤部位,并申请调取入所健康检查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由律师在相应阶段提出书面申请。

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什么时候提最好? 答:三个阶段都可以提,越早越好。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有机会影响是否起诉;庭审阶段可以在庭前会议提出,避免庭审被临时打断。

问:申请后法院一定会开庭调查吗?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问:物证被排除的概率高吗? 答:物证、书证适用补正和合理解释规则,直接排除的门槛较高。实务中更多是通过取证程序瑕疵影响证明力,进而争取数额、数量的重新认定。

问:口供被排除后,其他证据还能定案吗? 答: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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