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为了让汤底更香偷偷加罂粟壳,卤味作坊用工业色素上色,水产养殖用禁用兽药,直播带货卖来源不明的减肥食品。这些行为在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这个罪名不看金额门槛——只要实施了添加、销售行为,就可能被立案追诉。做食品生意的,这一条必须搞清楚。
核心答案先行: 依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本罪是行为犯,实施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或者达到某一数额为前提。
这是本罪最核心的构成要素。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包括:因危害人体健康而被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换句话说,判断的关键不是"加了多少",而是"加的东西是不是被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名单上的物质,加了就是加,微量不免除;反过来,属于食品添加剂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通常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行政责任的路径,罪名和量刑档次都不同。
餐饮环节非法添加。 火锅底料、汤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属于典型情形。这类行为的特点是隐蔽、难以被消费者识别,但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和现场查扣很容易固定证据。
加工环节使用禁用物质。 用工业色素、工业酒精、吊白块、甲醛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用禁用农药、兽药处理食材,都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销售环节的明知销售。 依据法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同样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有正规进货凭证、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供货方资质是否核查过,都是判断依据。
网络销售与代购。 线上销售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减肥食品,一旦检出禁用成分,销售方往往以"不知道"抗辩,但司法机关会结合进货渠道、价格、宣传方式综合认定。
本罪不存在"达到多少金额才立案"的数额门槛,这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销售金额五万元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不同。掺入行为的实施,加上所添加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基本就可以进入刑事程序。
案件线索主要来自三个渠道: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和现场检查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后立案调查;上游供货环节被查处后顺线追查。上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之间已有相对固定的移送机制,抽检报告、现场查扣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构成案件的基础证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适用于实施了掺入或明知销售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升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从宽的空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事实层面的争议,比如所添加物质是否确实属于名单上的非食用物质、检测程序是否合规、涉案金额与销售范围如何认定;二是情节层面的努力,包括主动召回、赔偿消费者、退缴违法所得;三是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食品企业建立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接受监管整改,在实务中会作为悔罪表现的组成部分被考虑。
需要提醒的是从业禁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条后果比刑期本身影响更长远,很多食品企业主在案发初期并没有意识到。
本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谁决定、谁执行、谁放任"。老板拍板添加的,老板和具体操作人员都可能被追究;门店店长擅自添加而总部有明确禁止规定并履行检查义务的,责任范围会向门店集中;采购人员明知物质被禁用仍采购使用的,一般难以主张"不知情"。
上海办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门店检查记录,用来判断单位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这也是食品企业日常合规中最该留下痕迹的部分。
问:汤底加罂粟壳,没有客人出现身体问题,会被判刑吗? 答:可能。本罪是行为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量刑档次会结合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区分。
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算这个罪吗? 答:通常不按本罪认定。属于食品添加剂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一般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是否构罪要看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问:员工按老板要求操作,会被追究吗? 答:可能。责任划分看具体行为和作用,明知是禁用物质仍实施添加、采购、销售的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能证明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的,责任可相应减轻。
问:检测出禁用物质但含量很低怎么办? 答:罪名判断的核心是该物质是否属于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而不是含量高低。含量、销售范围会影响量刑和是否适用从宽,但不改变行为性质的认定。
问:判了刑还能再做食品生意吗?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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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