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三句结论。
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结果。
取保之后,案件照样往前走。
判不判刑,看的是后面的侦查结论和审查起诉结论。
我在会见时最常被问到的就是这一句:人都出来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案是不一定。
它改变的是人在哪里等结果,不是结果本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
注意这一条的落点,都落在"社会危险性"上。
它没有说取保之后可以不追究,也没有终止程序的意思。案件还在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手上,继续走。
我在给家属解释时喜欢用一句话概括,取保只是把人从里面换到了外面。
限制仍然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和工作单位变动要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第一条路,是在到达法院之前就结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依据第175条第四款,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第177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代理过的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走的就是这条路。取保候审之后,证据链上的缺口没能补上,最终作撤案处理。
还有王某某研究生故意伤害案。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最后是相对不起诉。
我看下来,这两条路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都发生在审判之前。个案结果不能类推。
第二条路,是案子照常移送到法院。
判决的结果有几种。判处实刑,人要被收押;判处缓刑,人在社会上执行;认定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7条处理;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
上海实务里,取保之后判缓刑的案件很常见。依据《刑法》第72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徐海燕律师在这一段最常提醒的是,不要把取保当成缓刑。
但取保之后被收押的也有。我在办案中见过几类:涉案数额后来查实的比初查时大得多;同案人员尚未到案;取保期间违规被先行变更强制措施。
说白了,取保和缓刑之间没有等号,中间隔着一次法院的完整审理。
从我的办案经验看,有几类案件的走向比较清楚。
证据基础薄弱的、关键事实只有单方陈述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的,走向撤案或者不起诉的可能性相对高。
轻罪加上被害人谅解,再加上全额退赃退赔的,也比较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
反过来看,涉案数额大、涉及多笔事实、有前科或者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即便取保出来,判实刑的风险依然存在。
这些判断我只能说到这个程度。我的看法是先看证据结构,再看情节。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同,家属不要拿这些标准自己给案子下结论。
第一件事是把时间点搞清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每个阶段的期限都要记下来。
第二件事是准备材料。退赃退赔的凭证,谅解书,还有工作证明和家庭情况说明,这些在审查起诉阶段最有用。
第三件事是不要打扰证人,不要联系同案,也不要在社交平台讨论案情。
徐海燕律师的建议是,取保期间最该做的是配合律师把证据这一块看过一遍,把该固定的固定好。等到案子移到检察院再看,有些机会就过去了。
问:取保候审之后还会不会被判刑?
答:有可能。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办理。取保后既可能撤案、不起诉,也可能被起诉到法院判实刑或者缓刑,关键看证据和情节,不取决于取保这个动作本身。
问:取保和缓刑是什么关系?
答:两者性质不同。取保候审发生在判决之前,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缓刑是判决结果,属于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取保出来的人,法院也可能判实刑,只是实践中判缓刑的比例相对高一些。
问:取保期间违反规定会怎样?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这一条在家属看起来是小事,实际后果很重。
问:保证金会被没收吗,能退多少?
答: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应当如数退还;违反规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只退余额。
问:什么情况下取保后大概率不会判刑?
答:证据基础薄弱、关键事实缺少客观证据支撑的,可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撤案、不起诉;轻罪加上取得谅解、全额退赔的,也容易在这个阶段结束。但这类判断必须建立在对卷宗的具体分析上,不能套用。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