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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谅解书能不能取保候审?上海刑事案件谅解书的作用与时机
时间:2026-09-16 135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家属最容易踩的一个坑,是把谅解书当成取保候审的通行证。

以为赔了钱、签了字,人就能出来。

实际不是这么运作的。

谅解书真正的用处,是往"社会危险性"这一栏里加分量。它本身不是法定的取保条件。

谅解书不是取保候审的通行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的四类情形里,没有一项写着"取得谅解"。

那它为什么有用?

因为它会影响第81条里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有没有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的可能,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两项都会因为谅解而变得有利。

我在实践中看到的效果是,谅解书能让取保的天平往有利方向偏,但它不能单独立起一个取保决定。

这一点家属理解错了,后面的动作就会走偏。有人为了快点拿到谅解书,付出了远超合理范围的代价,结果人还是没出来。

它真正起作用的地方,是把赔偿落到纸面上

谅解书有两层内容,一层是情感表达,一层是经济赔偿。

前者是态度,后者是事实。

我在第一次会见时就会问家属,这个案子有没有具体被害人。

我在阅卷时更看重后者。赔偿有没有实际支付、支付给谁、有没有支付凭证,这些是能被查证的硬信息。只有一纸写着"表示谅解"的字条,说服力有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这个幅度是可观的。

但它落在量刑上,不直接落在取保上。我通常会把这两件事跟家属分开讲,免得期待错位。

时机比金额重要得多

同一份谅解书,在不同阶段交上去,效果不一样。

徐海燕律师在办案中更看重提交的时机,而不是文书本身写得多漂亮。

侦查阶段提交,作用主要在取保候审和不批捕的论证上。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可能影响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提交,重点落在量刑上。

我代理过的王某某研究生故意伤害案,谅解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的,最终相对不起诉。

时间窗口这件事,我一般会提前跟家属排好。

晚了不是没有意义,只是能撬动的东西变少了。

上海实务里常见的几种误区

一是先谈钱再出谅解书,把顺序做成了交易。

正确的做法是先赔偿到位,再请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反过来做,容易被理解成以钱换谅解,反而影响态度评价。

二是谅解书里写"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没有法律效力。要不要追究,决定权在办案机关,不在被害人。

三是把谅解书署名当成受害人的签名即可,忽略了身份核对。签字的人是不是被害人本人,有没有代为签署的授权,这些都要核实。

四是以为拿到谅解就万事大吉,不再准备其他材料。徐海燕律师见过的取保申请被否的案子里,有一类就是只交了谅解书,其他能证明社会危险性低的材料一份都没有。

拿到谅解书以后该怎么用

第一步是核实。

确认签字人的身份,确认赔偿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保留转账凭证或者收条。

第二步是选择合适的时机提交。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提交,和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一起递,效果最好;错过这一步,就等审查起诉阶段和辩护意见一起提。

第三步是补足其他材料。

固定住所的证明、在沪工作的证明、家庭需要照顾的老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说明,都是社会危险性的反向证据。

我一般会让家属把这些材料按清单准备,一项都不落。

谅解书是加分项,不是替代项。这一点我通常会强调两遍。

关于谅解书的常见问题

问:谅解书和刑事和解协议是不是一回事?

答:不完全是。刑事和解有法定适用范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以及除渎职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谅解书的适用范围更宽,可以出现在各类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但效力上弱于刑事和解协议。

问:没有谅解书就不能取保候审吗?

答:不是。取保候审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是否取得谅解不在其中。没有谅解书的案件,可以通过论证社会危险性低来争取取保,比如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初犯、认罪态度等。

问:谅解书写"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用吗?

答:这句话没有法律效力。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谅解书写这个内容,不但不起作用,还可能让办案机关对该文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

问:赔偿多少钱才够,有没有标准?

答:法律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协商,比如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的核算结果。赔偿数额过高反而可能引起额外关注,合理区间内协商到位更稳妥。

问:谅解书应该什么时候交给办案机关?

答:越早越有空间。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是第一个窗口,审查起诉阶段是第二个窗口,审判阶段主要影响量刑。提交时最好附上赔偿凭证和身份材料,一并归入卷宗。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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