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律师会见没有全市统一的价目表,一次会见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判断一个报价是否合理,看的不是数字高低,而是这一次会见对应了多少实际工作——会见前的准备、会见本身,以及会见之后向办案机关沟通、向家属反馈的动作。同一次会见,「只带句话」和「含后续法律意见」是两种服务。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很多家属问「会见多少钱」,其实心里的对照是「我能不能自己去见」。这两件事在法律上完全不同,先把界分清楚,价格的构成才看得懂。
一是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在押人员。羁押期间,家属递交衣物、款项可以按规定办理,但会见、通话不在允许范围内。这不是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安排:在判决生效前,只有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律师会见是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不是「帮忙带话」。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该条同时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三是会见的内容由法律界定。依同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会见不是闲聊,它有明确的功能:核实程序、了解事实、提供法律帮助,并为接下来的辩护意见提供依据。
四是收费怎么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正因为没有全市统一标准,才更需要把「这次会见包含哪些工作」谈清楚,而不是只比一个数字。委托前一并看清服务范围、覆盖阶段与费用构成,比事后争执划算得多。
一是会见前的准备。会见不是进门就聊。律师在会见前需要了解涉嫌罪名、到案经过、已掌握的亲属联系方式,列出需要向当事人核实的问题清单,并确认会见手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是否齐备。准备工作做得越细,会见本身的信息量越大。
二是会见本身的时间成本。上海各看守所的地理位置与预约安排不同,一次会见通常包含往返路程、现场等待、正式会见几个部分,实际占用的是半天量级的时间。「按小时计价」在这里并不适用——路程与等待无法压缩,这也是不同律所报价差异的来源之一。
三是会见之后的动作。这部分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能拉开差距。会见结束后,律师通常还需要:向家属反馈当事人在押状态、生活需求与案件基本情况;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结合会见掌握的信息,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准备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只做前两项、不做第三项的报价,看起来便宜,实际少的是最关键的部分。
四是不同阶段的会见不同。侦查阶段的会见以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为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的深度与工作量都会上升;审判阶段还会结合阅卷内容做庭前准备。所以「一次会见多少钱」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确是哪一阶段的会见、以及这一次会见之后包含哪些后续动作。
□ 这一次会见的费用包含什么。只是会见本身,还是包含会见之后的反馈、法律意见与后续沟通?写进委托合同里最稳妥。
□ 覆盖哪个阶段。是单次会见,还是侦查阶段的多次会见;后续阶段如需继续委托,费用怎么计算。
□ 会见由谁去。是承办律师本人,还是团队其他律师。会见是与当事人建立信任的第一个环节,办理人是否固定,直接影响后续沟通质量。
□ 多久能安排。手续齐备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需经许可)。提前问清预计时间,便于家属安排配合事项。
□ 会见之后能得到什么反馈。回来说什么、书面还是口头、多久一次。刑事案件按节点推进,约定「按节点反馈」比「有事再联系」更可靠。
□ 有没有额外的费用项。例如异地会见的差旅、多次会见的计费方式。这些应当在委托前问明白,避免中途加价产生争议。
误区一:会见就是带句话,便宜的就行。带话只是会见最表面的部分,而且依法受到限制——涉及串供、传递案情信息的内容,律师不能带。会见的实际价值在于核实程序、了解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意见。把它降低成「传话服务」,等于放弃了这个节点能起的作用。
误区二:会见一次就够了。要会见几次,取决于案件处在哪个阶段、当事人的状态、以及有多少信息需要核实。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解决的是「把情况和权利义务讲清楚」,后续往往还需要在关键节点跟进。一次够不够,应当由案件本身决定,而不是由价格决定。
误区三:报价低的更划算。价格差异通常来自三个地方:是否本人承办、会见之后是否继续跟进、以及是否包含法律意见的提交。把三项对齐之后再比价格,才有意义。
误区四:请了律师会见,就应该有结果。会见是辩护工作的一个环节,不是结果的对价。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会见解决的是信息与意见的基础问题,任何人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都不符合执业规范。
某当事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羁押于上海某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后,律师在手续齐备的次日安排会见,此后随程序推进多次会见。
会见之外,律师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核实与固定信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到案经过、有无程序上的异常,逐次比对;二是持续跟进诉讼流程与法定羁押期限,把每个节点的剩余时间算清楚,避免在期限临界点上被动;三是向办案机关提交程序层面的法律意见,围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展开沟通。
案件最终变更为取保候审。
复盘这个过程,值得留意的不是会见的次数,而是每次会见之后有没有动作。会见一次就结束的委托,和会见之后持续跟进节点、按期限提交意见的委托,产生的作用并不相同。费用买的是这段时间里的持续在场,而不是一次见面。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从上海地区办案实务看,会见的价值集中在三点:一是把当事人不了解的程序讲清楚——当下处于哪个节点、享有哪些权利、哪些话不必说也不该说;二是把家属无法了解的情况带回来,让下一步判断有依据;三是在节点临界的时刻及时提交意见,因为刑事程序的期限是刚性的,错过就要等下一个节点。
所以谈会见费用时,更值得问的是:这一次会见之后,你还做什么。答案越具体,价格才越有可比性。
答:没有全市统一的价目表。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由于会见往往还捆绑后续的反馈与法律意见工作,不同律所的报价结构会有差异,建议按「包含哪些工作」而非单纯数字比较。
答:侦查阶段及羁押期间,家属不能会见在押人员,也不能通话;按规定可以递交衣物、款项。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会见在押人员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的时间点通常较早的原因之一。
答:没有固定次数。第一次会见主要解决情况了解、法律咨询与权利义务告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需要核实的范围会扩大。具体几次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与信息量,应当在委托时按阶段约定清楚。
答:可以向家属反馈当事人在押状态、生活需求、案件所处节点与大致情况。但涉及案卷内容、证据细节与同案人员信息,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说不出全部细节」是正常的,不是敷衍。
答:可以,法律并不要求必须全程委托。但要提前想清楚:单次会见解决的是信息与咨询,如果案件后续需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法律意见或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意见,这些动作需要新的委托关系才能进行。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各看守所的会见安排与流程;案件由本人主办,会见由本人到场,疑难问题提交刑案研究院研讨。在会见之后该做什么、什么时候做什么这件事上,能给出具体到节点与动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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