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人被送进看守所后,家属与律师走的是两条路。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不被监听;家属会见的依据是《看守所条例》第28条,需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案件未审结时通常不安排。
所以家属想确认人的状况、想把话带进去,现实可行的路径是委托律师会见。本文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徐海燕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会见"在家属的理解里是"我去看看人",在法律上有两个权利主体:家属与辩护律师。两者的依据、条件、审批要求都不一样。
律师会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法定的执业权利,不需要办案机关逐案批准,看守所的配合义务也是法定的。
家属会见依据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两个前置条件: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
分量差别就在这里:律师是"带三份材料就有权要求安排",家属是"两个机关都同意了才可能安排"。案件未审结时家属会见一般不被安排,这不是上海一地的做法,而是未决羁押状态下的通行处理。
身份上还有一道限制。根据第34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家属或朋友不能以"辩护人"身份去会见。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而其他辩护人要会见,仍需经法院或检察院许可(第39条第1款)。
手续规定在第39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执业证书证明执业身份,律师事务所证明通常称为会见介绍信,委托书由有权委托的人签署。
"四十八小时"是安排时限,不是会谈时长。它约束的是从收到要求到安排会见之间的时间。具体安排在哪天、哪个时段、能谈多久,各看守所按自身在押量与警力安排,以上海各看守所当时的答复为准。上海地区看守所普遍需要提前预约,预约方式各所不同,这部分是律师的日常工作。
会见不被监听。第39条第4款明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实际意义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保密,当事人可以放心讲真实情况,包括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很多案件的转折点,就是从这段没有第三方在场的谈话里开始的。
被监视居住的同样适用。第39条第5款规定,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前面几款。人没进看守所、而是在住处或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会见权利与条件一样。
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但有一条法定例外。根据第39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许可要求只适用于侦查期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不再适用。
因此判断能不能见,依据是法律列举的案件类型,而不是办案单位的口头解释:属于这两类的,等许可;不属于的,律师有权要求安排,看守所也有四十八小时内安排的法定义务。
一层:案件未审结时,家属会见原则上不安排。依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家属通信、会见需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侦查、审查起诉乃至一审判决生效之前,办案机关通常不会同意,理由是防止串供、影响侦查。
二层:法定的例外情形确实存在。《看守所条例》第29条规定: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注意这条规定的方向:它规定的是让在押人员回家探视病危亲属,不是让家属进看守所探视。启动它需要提出申请、取得两个机关同意,并受"案情重大"的限制。程序不轻松,但在确实紧急的情况下,这是一条明确的法定路径。
三层:判决生效之后按已决犯的规定办。人被送往监狱执行,或余刑较短留在看守所服刑的,会见按已决犯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常有固定会见日与人数限制,家属按规定登记即可,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至于写信与送物,法律允许但有条件:送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第30条),收发信件看守所可以检查、有碍侦查的可以扣留(第31条)。
很多人以为律师会见就是"进去看一眼、带个话",实际工作内容具体得多。
侦查阶段:了解情况、提供咨询。根据第39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这一阶段不能就证据本身逐项核对,能做的是:问清到案经过、讯问中说过什么、身体状况、有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并把如实回答的范围、笔录核对的权利、哪些问题可以不予回答讲给当事人听。
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可以核实有关证据。同一条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分界点。移送之后律师还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40条),会见时的核对就有了具体依据。
不能做什么也要说清。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违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家属希望律师"把某些话带进去""教当事人怎么说",这条线是过不去的。
误区一:家属签了委托书就能自己去见。委托书解决的是"谁有权请律师",不是"谁能去会见"。家属会见的条件是办案机关同意加公安机关批准,与签没签委托书无关。
误区二:律师会见要找关系、要打点。律师会见是法定执业权利,材料齐全、案件不属于需要许可的两类,看守所就有四十八小时内安排的义务。需要"打点"的说法本身就不可信。
误区三:会见一次就够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能做的事不一样,尤其是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可以核实证据,这个节点前后的价值差别很明显。
风险提示单独说一句。人在看守所,家属的信息渠道会突然变窄,这时候最容易被人利用。任何声称"认识看守所的人""可以安排见面""能递东西进去"的说法都不可信,转账之后大概率既见不到人,也追不回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牵连新的违法问题。
下面这个案件来自徐海燕律师办理的实务,人名、办案单位与具体地域均已作脱敏处理。
案情与节点。当事人秦某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家属接到拘留通知后不清楚人在里面的情况,最初想通过熟人"打个招呼"去看一眼。
律师介入后做了什么。签署委托书后,律师按第39条的要求持三份材料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并在会见中完成三件事:确认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与到案经过;告知其在讯问中的权利,特别是如实回答的范围与笔录核对的方法;把家属的情况转达给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状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结果。当事人于2026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沪公浦(治)取保字〔2026〕00378号)。家属最初的路径是"找人去看一眼",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被骗的风险;换成委托律师会见,同样是"见到人",但会见中确认的信息、告知的权利、提交的申请都能进入程序——会见不是目的,它是把家属的关切转化成法律动作的入口。
答:案件尚未审结时原则上不安排。依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家属通信、会见需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判决生效后按已决犯的会见管理规定办理,不需要再经办案机关批准。
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案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材料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这项许可要求不再适用。
答:不能。会见是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单独沟通,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家属的关切可以通过律师转达,但不能参与会见。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要求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与看守所的实际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各看守所的会见预约与办案流程;注重侦查阶段的早期介入,从首次会见到权利告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全程跟进,案件由本人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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