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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案:被告人开庭前要做什么?从收到起诉书到宣判
时间:2026-10-19 156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换成了"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事项;开庭时审判长会告知回避申请权和辩护权,被告人可就指控作出陈述,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权。这十天里被告人的准备集中在三件事:核对指控、备齐量刑情节、决定认罪认罚与否。

一、身份转换: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

三个人称对应三个阶段,这一点先理清,后面的程序才看得懂。

犯罪嫌疑人是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被告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的称谓。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后,才是罪犯。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叫法不同,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

称谓变了,实际影响是两件事。一是办案机关变了,从公安、检察院转到法院。二是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变了——第3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3条规定,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45条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换律师这件事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决定权。

二、开庭之前:起诉书副本十日之前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决定开庭之后,第187条给出了几个硬性的时间和动作: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十天不是空白期,是准备期。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这十天里,被告人和辩护人要做的事很具体:把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事实、每一个罪名逐条对照证据看一遍;找出指控与证据之间的落差;整理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和相应材料。庭前的这些活动情形,依法应当写入笔录。

三、庭前会议:解决什么,谁参加

第187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里有几个点值得注意。

它是"可以"不是"应当"。是否召开由法院决定,不是当事人一申请就必须开。但实务中,案件事实多、证据量大、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情况比较常见。

它不解决定罪量刑。庭前会议处理的是程序性事项,实体问题留到庭审。不要指望在庭前会议上把案子说清楚。

非法证据排除在这个环节提出,效率更高。如果对讯问笔录、搜查扣押手续、辨认程序有异议,庭前提出可以让法庭提前安排调查,避免开庭时被打断。

四、开庭当天:从核对身份到最后陈述

第190条规定了开庭时的固定动作: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如果是认罪认罚案件,第190条第二款还有一项: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一步是当场问、当场记的。

接下来是法庭调查。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

这一段是被告人全程开口最集中的时候。陈述和回答的原则是:只讲自己确定的事,记不清就说记不清。当庭翻供、编造细节,比沉默的代价大得多。

证据环节,第195条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第192条规定,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第19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论终结后是最后陈述。第198条明确: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不是走过场,是被告人少有的一段不受提问打断、可以完整表达的时间。

之后是评议和宣判。第200条规定了三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认定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202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五、认罪认罚要不要签:三个判断点

这是审判阶段被告人最需要想清楚的一件事。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断点一:事实你认不认。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的前提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对核心事实有异议,签了之后再在庭上否认,第201条第三项把"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为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前面的从宽预期可能落空。

判断点二:量刑建议你满不满意。第17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五种情形除外——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同时明确,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也就是说,量刑建议不是不能谈。认为明显偏重的,在具结书签署前后都还有沟通空间,但要以专业判断为基础,不能凭感觉还价。

判断点三:有没有不签的替代方案。不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从宽。自首、坦白、退赔、取得谅解这些情节,本身就有独立的量刑意义。第174条还规定了三种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的情形。

六、被告人自己能做的清单

一是逐条核对起诉书。把指控的每一起事实、每一笔金额、每一个时间点写下来,对照自己的记忆标记"认可""不认可""记不清"。这份清单是和辩护人沟通的基础。

二是把量刑情节的材料备齐。自首、坦白、退赔退赃、被害人谅解、家庭特殊情况(需要抚养或赡养的成员、本人身体状况),凡是能落到纸面的证据都找出来。

三是明确要不要申请回避。第190条给的是当庭告知、当庭申请的权利。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提前和辩护人确认好。

四是把最后陈述想清楚。不念稿、不喊口号,讲三件事:对事实的态度、对被害人的态度、对今后的打算。第198条给的这段时间,对量刑的实际影响比很多人想的大。

五是庭前和辩护人对一遍流程。谁先说话、哪些问题由辩护人答、哪些必须自己答,事先约定清楚,庭上才不会乱。

七、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起诉了就是定了。起诉只是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有没有罪、判多重,由法院判决。第200条明确规定了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两种情形。

误区二:认罪认罚签了就一定轻。第201条的"一般应当采纳"有五种例外,且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签之前要把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和依据看明白。

误区三:庭上少说话最安全。第191条给了被告人就指控进行陈述的机会,第198条给了最后陈述权。该说的不说,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程序权利。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克制、只讲确定的事。

八、一段办案过程的复盘

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已脱敏),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个案子在审判阶段的工作集中在三处。一是逐笔核对涉案资金与当事人认知的对应关系,把超出主观明知范围的部分从指控金额中区分出来;二是把退赔、认罪态度、无前科等量刑情节整理成完整的证据材料,在庭前提交;三是就量刑建议的具体幅度与公诉机关沟通,并在庭审的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把从宽依据说透。

法院于 2024 年 5 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每个案件的走向取决于事实、证据和具体情节,本结果不能复制到其他案件,也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九、常见问题

问:起诉书什么时候能收到?

答: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十天是法定的准备期。

问:被告人可以自己换律师吗?

答:可以。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问:庭前会议必须开吗?

答:不是。第187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可以"召集,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事实多、证据量大、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案件,召集的情况比较常见。

问:不认罪认罚是不是就一定判得重?

答:不能这样理解。认罪认罚是法定从宽情节之一,自首、坦白、退赔、取得谅解等同样有独立的量刑意义。是否签署,要结合指控事实、证据情况和量刑建议综合判断。

十、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十一、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量刑尺度;注重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辩护,从阅卷、证据比对到书面法律意见提交全程跟进,案件由本人主办。

电话 / 微信:1339112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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