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罚金没有全国统一的数额表,法律只给了确定方式: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综合考虑缴纳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数额标准的罪名,罚金最低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最低五百元。判决书会写明缴纳期限,从生效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到期不交的强制缴纳,以后发现财产随时追缴;确实因灾祸等原因缴不出的,可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不交不是新罪名,但会影响减刑假释。
刑法把刑罚分成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既可附加在主刑上,也可独立适用。
判决书常见的表述是"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这个"并处"不是选项。法释〔2000〕45号第1条说得很直接: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相应财产刑;规定"可以并处"的,根据案件情况和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所以法条写"并处罚金"的,判了主刑就一定要判。
刑法第52条只有一句: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背后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倍比制,以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偷逃税额为基数按倍数或比例确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判罚。二是限额制,法条或司法解释给出上下限,法官在区间内裁量。三是无限额制,法条只写"并处罚金"不写数额,最需要司法解释兜底。
兜底的是法释〔2000〕45号第2条: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数额标准的,最低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最低不能少于五百元。
两个要点容易读漏。一是"缴纳能力"是法定考量因素,不是求情话术:家庭经济状况、需抚养赡养的人口、是否有固定收入,都可作为量刑辩护内容提交。二是一千元是底线不是标准,实际数额取决于违法所得和损失大小。
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同规定第3条要求并罚,数额相加执行;并处罚金与没收财产并存的,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这个期限有上限:法释〔2000〕45号第5条规定,它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时间线:一审判决送达后有十日上诉期,生效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最长三个月内缴清。缴到哪里?刑诉法第271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执行主体是法院。具体账户以判决法院通知为准。
判决还没生效能不能先交?可以,不少家属生效前主动缴纳,法院会出具凭证。这笔记录在减刑假释审查时有用。
分期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法条明文的选项。需要分期的应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
强制缴纳与随时追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注意"任何时候":不是过了三个月就一笔勾销,出狱多年后发现财产仍会被追缴。
延期、减少或者免除。刑法第53条第二款: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现行条文用的是"等原因"和"延期缴纳",比早期版本宽。
法释〔2000〕45号第6条把口子说细了:"缴纳确实有困难"主要指因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丧失财产;因重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需抚养的近亲属患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法院裁定。申请主体包括"亲属",家属可代办;顺序是先申请后裁定,不能自己判断交不上就不交。
一是取保候审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不是刑罚;案件结束没被没收的应当退还。二是追缴违法所得与责令退赔。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是"把拿走的还回去",不是惩罚。
三是罚金。附加刑,第64条明确一律上缴国库。四是附带民事赔偿。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刑事处罚外还应判赔偿。
四笔钱凑在一起不够分时,顺序有明文: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缴罚金不构成新罪,但会出现在另一个环节——减刑假释的审查里。法释〔2016〕23号第2条规定,办理减刑应当综合考察犯罪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表现等因素。第41条把"财产性判项"定义为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罚金在内。
第3条更严: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此款针对三类特定罪犯,其他罪犯仍按第2条综合考察。
实务处理是分层的: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从严掌握,假释基本走不通;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并能提供证明的,不作为不悔改的依据。关键不是"交没交",而是"有没有能力交、有没有积极履行的表示",也不要用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
一是拿到判决书先看三处。罚金数额、缴纳期限的日期、缴纳方式与收款账户,这三项决定后面所有动作的时间点。
二是核实罪名对应的数额规则。倍比制盯基数认定,无限额制论证情节和缴纳能力,有没有辩护空间从这里看。
三是缴不出就在期限内申请,别等期满。申请书附病历、伤残鉴定、低收入证明、需抚养赡养的人口情况。法释〔2000〕45号第6条允许亲属提出。
四是留好缴纳凭证。缴款凭证在减刑假释审查时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直接证据;同时有赔偿、退赔、罚金的,按刑法第36条看顺序。
误区一:罚金有统一价目表。没有。多数罪名的罚金由法官在情节框架内裁量,同罪名不同案件的数额可能差很多。
误区二:人坐牢了罚金可以不交。两者不互相替代。第53条的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不因服刑中断,还会影响减刑假释。
误区三:过了三个月就不用交了。三个月是"判决指定的期限",不是追缴时效。期满未缴转强制缴纳,发现财产随时追缴。
谢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已脱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4)沪0107刑初307号)。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已脱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5 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2025)沪0116刑初3号)。同样"并处罚金",数额是前案的三十五倍。
两案对照说明一件事:罚金数额不跟刑期走,跟违法所得、销售金额、损失大小走。这也是"罚金一般多少钱"很难有统一答案的原因——先看罪名和涉案金额。每起案件的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情节,上述结果不能复制,也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答:没有统一标准。倍比制按违法所得或销售金额的倍数、比例计算;无限额制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缴纳能力裁量,法释〔2000〕45号第2条规定刑法没有明确数额标准的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答: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发现可执行财产随时追缴。因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由本人、亲属或单位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经裁定延期、减少或者免除。
答:会。法释〔2016〕23号第2条要求办理减刑时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减刑从严、一般不予假释;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并能提供证明的,不作为不悔改的依据。
答:赔偿优先。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家里凑到的钱有限时,顺序不是随意选的。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量刑尺度;注重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辩护,从阅卷、证据比对到书面法律意见提交全程跟进,案件由本人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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