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在上海,律师不是一接手就能看到案卷。阅卷权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侦查阶段只能会见、提出意见,看不到卷宗。案卷材料由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两部分组成,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制不收费。阅卷的价值不在「看过」,而在把卷宗里的矛盾与缺口变成能指回页码的书面意见——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这份意见应当附卷。
本文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徐海燕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写得很直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句话里藏着两个限定,一是时间,二是主体。
时间是「审查起诉之日起」。案件还在侦查时,法律给辩护律师的是另一份清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期间可以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并提出意见。这份清单里没有阅卷。不是疏漏:取证尚在进行,卷宗还没定型,本来就不公开。主体是「辩护律师」,近亲属、朋友担任辩护人属于「其他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查阅。家属自己不可能看到卷宗,这一点没有变通空间。
与时点配套的是第三十九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阅卷与核实是同一时点开启的两件事,一个看纸面,一个对人口。缺一件,判断都不完整——卷宗里写的内容,要跟当事人口中对上,才知道哪一处是真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把范围说清楚了: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条还规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案卷状态变化时律师应当被通知到。
实务中一份刑事案卷大致分成四类,各有各的看法。
| 类别 | 常见材料 | 阅卷时要核对什么 |
|---|---|---|
| 诉讼文书 |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 时间轴是否连续;羁押期限有没有超期;延长是否经过批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与立案时是否一致 |
| 言词证据 | 讯问笔录、亲笔供词、询问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 | 历次供述是否前后一致;笔录起止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对应;辨认是否混杂进行、辨认前有没有先见过照片 |
| 客观性证据 | 物证照片、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提取与检查笔录 | 提取与扣押程序是否合规;检材来源是否连续;鉴定资质与结论是否对应;价格认定的基准日选在哪一天 |
| 程序性与附随材料 | 扣押查封冻结清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退赔与谅解材料 | 到案经过决定自首能否成立;前科关系到是否构成累犯;扣押清单与移送清单是否一一对应 |
四类里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四类:到案经过常常只有半页纸,却决定自首能否认定;前科材料决定量刑档次的起点;退赔凭证决定从宽幅度的落点。至于怎么看到,规则第四十九条给了安排: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复制可以复印、拍照、扫描、刻录,不收取费用。
看完不等于说完。阅卷之后的每个动作,法律都留了入口。
一是提交书面意见,而且会附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附卷的分量在于它会跟着案卷走到下一个环节。
二是申请调取没有入卷的材料。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规则第五十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三是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排除。这个主张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提。
四是推动退查,或者进入认罪认罚协商。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毕,以二次为限;二次退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证据没有大问题的,争的就是罪名与量刑建议,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给了协商空间。
徐海燕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案件后,通常先做三件事:向案件管理部门预约阅卷并核对案卷页码是否连续;按诉讼文书重建一份时间轴,先确认羁押与办案期限;再把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逐一对表,对不上的记成清单,之后才写书面意见——意见里的每一句,都要能指回卷宗的具体页码。
家属没有阅卷权,但不是无事可做。有效的配合,是把律师看不到的那部分事实交出来。
| 可以做的 | 具体做法 | 为什么有用 |
|---|---|---|
| 尽早委托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即可预约阅卷 |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时间并不宽裕 |
| 提供材料线索 | 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并说明有没有被办案机关调取过 | 没入卷的材料可以依第四十一条申请调取,前提是家属知道它存在 |
| 提供人员线索 | 谁知道当时情况、怎么联系、是否愿意作证 | 证人由办案机关依法询问,家属只提供线索 |
| 记住时间点 | 拘留、逮捕、收到文书、案件移送的日期按顺序记下 | 期限从具体日期起算,记错一天就可能错过窗口 |
不能做的,第一件是索要卷宗复印件。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保密。案卷里有被害人信息、证人身份、同案人供述,转给家属既违反执业规范,也可能给证人带来风险。家属真正需要的是律师读完卷宗后给出的判断。
第二件是拿着卷宗内容去找证人「核对」。第四十四条禁止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禁止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家属虽然不是辩护人,妨害作证同样可能被单独追究。
第三件是催着律师「快点起诉」或者「拖一拖」。审查起诉期限与退查次数都是法定的,催不来结果,只会打乱节奏。该盯的是:书面意见交没交,交得够不够早。
误区一:律师一介入就能看到全部案卷。起算点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看不到。这不是律师不尽力,是法律划的线。
误区二:卷宗里没写的,就不存在。卷宗只是目前收集到的材料。没入卷的无罪、罪轻证据可以申请调取,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可以推动退查。卷宗是起点,不是全部。
误区三:阅卷只是「看看」,影响不了结果。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书面意见附卷,第一百七十五条给了退查与不起诉的通道。阅卷是把这些通道打开的前提——不指回页码的意见,通常不会有回音。
崇明区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当事人在取保候审之后,案件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处理。这类案件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做」,而在商标使用行为与商品同一性的认定,以及主观明知的证据基础——这些恰恰都躺在案卷里,靠一页一页核对出来。个案的具体案情、证据情况与辩护过程,涉及当事人隐私和执业保密义务,这里不展开。这个结果也说明,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程序里少有的一段,可以用材料换结果——卷宗已基本定型,庭审尚未开始,书面意见能直接进入办案人的案卷。
很多家属以为阅卷是「看有多厚」。真正花时间的是排顺序:先看诉讼文书把时间轴立起来,再看言词证据有没有矛盾,最后拿客观性证据去核程序。顺序反了,容易被困在一个细节上,反而漏掉期限与程序问题。
「案件无大小、事事全力以赴」是徐海燕律师一直坚持的做法——每一处细节都核查到能拿出依据,每一条合法辩护途径都走完再下结论。刑事案子关乎的是人的自由和一家人的生计,不能拿「大概」「应该」去回答案属。
答: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侦查阶段没有这项权利,那时能做的是会见与提出意见。
答:三个用处。一是把矛盾与缺口找出来,形成可以附卷的书面意见;二是发现未入卷的无罪、罪轻证据,申请调取;三是判断证据有没有达到起诉标准,据此决定争取不起诉,还是进入认罪认罚协商。
答:不能。阅卷权属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要经许可。即便律师看完了,案卷材料也不宜转给家属——辩护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情况和信息有权保密,卷宗里还有被害人和证人的信息。
答:可以,审判阶段同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等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时机仍是越早越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能影响起诉决定,到了审判阶段,能改的通常只剩量刑。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咨询电话/微信:13391128318
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与裁量尺度,形成规范化、精细化、务实化的办案体系。已办案件中,有撤案、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罪名变更、量刑大幅下调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