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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适用
时间:2024-05-16 114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适用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同属于欺诈型犯罪。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规定在“ 扰乱市场秩序罪” 之中, 旨在强调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而集资诈骗罪规定在“ 金融诈骗罪” 中, 旨在强调其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

当两者出现竞合时, 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处理。也正是基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办理个案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1 ) 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必须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2 ) 应结合个案情况, 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和刑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总体上要重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般情形下, 果行为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同样的量刑档内, 原则上应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 在所有情形下, 对行为人都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行为人的集资诈骗行为属于该罪的第二量刑档,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也属于该罪的第二量刑档时, 应结合个案情况, 决定应当适用的罪名, 而不是当然适用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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