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组织未成年人陪侍,是否涉嫌犯罪?答案是极大可能,如果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刑期达到七年。
罪名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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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就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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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是否可以取保或是缓刑呢,徐律师也搜集了很多案例,主要是看组织的人数多寡,如果组织人数超过十人基本要判决实刑,还有未成年的年纪大小,在组织的过程中是否有胁迫、威胁、暴力的手段,案件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从犯等等综合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组织未成年陪侍,未成年包含公主也包含少爷。并且如果在组织未成年陪侍的过程中,有陪睡服务,那会涉嫌另外一个比较严重的罪名,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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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组织者的处罚,那对KTV会有什么影响呢?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真实案例: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28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瑞,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地兴文县,现住兴文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李彬,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重庆市武隆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何招财、李梦,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兴文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城镇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地兴文县,现住兴文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申秋实,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城镇居民,重庆市丰都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奉密,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刘**、罗*、孙*、曾**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曾其贵、李彬、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李梦、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杨宗桥、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申秋实、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任奉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为增加其经营的“圣地雷音”歌厅的营业收入,安排被告人刘**等人在“圣地雷音”歌厅设置有偿陪侍服务。2018年10月30日,兴文县公安局在该歌厅内查获未成年人谭某某(16岁)、梅某某(15岁)、魏某某(14岁)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被告人吴*明知有未成年人在“圣地雷音”歌厅内进行有偿陪侍活动,为逃避法律追究,安排“圣地雷音”歌厅股东李云帆(另案处理)与未成年人冯某(16岁)、彭某某(17岁)、王某(15岁)、袁某某(15岁)、杨某2(16岁)等陪酒女签订酒水促销协议,以掩盖歌厅内的有偿陪侍活动。
被告人刘**在担任“圣地雷音”歌厅总经理期间,明知歌厅内的有偿陪侍人员中有多名未成年人,仍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在歌厅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被告人罗*从2017年开始组织未成年女性任某(16岁)、赵某(15岁)、魏某某(13岁)、杨某2(15岁)等人在兴文县范围内的“喜相逢”、“帝豪”、“音皇”、“欢乐迪”等歌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被告人罗*于2018年入股到“圣地雷音”歌厅后,又先后组织了未成年女性赵某(16岁)、何某(14岁)、胡某某(13岁)、魏某某(14岁)、杨某2(16岁)等人在该歌厅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被告人孙*经王龙(另案处理)介绍于2018年8月将梅某某(15岁)、梁某(17岁)等未成年女性带入“圣地雷音”歌厅进行有偿陪侍活动。2018年10月30日,梅某某(15岁)等人在“圣地雷音”歌厅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孙*明知梅某某、梁某等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组织梅某某、梁某等人在“圣地雷音”歌厅内继续进行有偿陪侍活动,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曾**明知谭某某(16岁)、冯某(16岁)系未成年人,将二人从重庆带至兴文县“圣地雷音”歌厅内进行有偿陪侍活动。
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诉请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的辩护人颜德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罗**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态度好;(2)具有自首情节;(3)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家庭困难,如能早日回归社会,对家中的孩子有好处;(5)积极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6)在本案中,自身行为未对未成年人造成更为严重后果;(7)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3.希望法庭给被告人罗**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以下量刑。并向法庭提供了兴文县共乐镇拖船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共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拟证明被告人父母双亡,妻子意外去世,有3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负担重;非税收入缴款书,拟证明被告人罗**已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身为兴文县“欢乐迪”KTV股东和直接经营者,为谋取利益,明知张伟(已判)、魏威(已判)等人组织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多次联系上述人员组织未成年女性彭某某、任某、熊某、梁某某等人到兴文县古宋镇“欢乐迪”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2018年10月20日,魏威组织熊某、任某、彭某某在兴文县“欢乐迪”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被兴文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此后,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罗**仍通过联系张伟、魏威将彭某某、熊某、梁某某、李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子带入“欢乐迪”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罗**在被羁押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兴文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说明,证明2019年7月11日,兴文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被告人罗**自动到该局接受讯问。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生于1974年6月10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陪酒人员王某生于2002年8月3日、任某生于2001年5月18日、李某生于2001年2月26日、赵某生于2001年12月28日、梁某生于2001年6月17日、朱某生于2002年6月15日、赵乙生于2001年9月20日、赖某生于2003年2月1日、邹某某生于2004年9月29日、王某生于2002年8月3日、梁某某生于2001年8月5日、彭某某生于2003年5月3日、熊某生于2002年3月1日,在本案中从事陪酒服务时均未成年。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7月11日,办案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罗**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身份证二张、银行卡19张。
5.(2004)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罗**因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2月27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
遇到刑事案件,家属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可以拨打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电话:13391128318(徐律师)。徐海燕律师团队,专业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均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减刑辩护、无罪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