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解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时间:2024-05-08 107 编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行为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人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的。
典型案例
叶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1年6月,被告人叶某等人成立宝某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某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某网)。以网络为平合,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金某网。金某网的经营模式是: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须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某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某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某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

金某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错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截至案发,金某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案金额1.5亿余元。叶某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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