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淫秽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网站实施淫秽活动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的
2.以牟利为目的,建立会员制淫秽网站,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通过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3.以牟利为目的,建立淫秽网站,开发程序软件,以电视棒的形式向他人出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4.以牟利为目的,开发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手机App,采取付费观看模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5.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论坛、贴吧,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通过网站论坛、贴吧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6.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站、论坛、贴吧、通讯群组发布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种子,传播淫秽视频的
7.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8.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以牟利为目的,不履行管理职责,虽自身不发布淫秽电子信息,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致使淫秽电子信息在其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传播的
9.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黑客手段入侵网站服务器,在服务器上架构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10.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组建通讯群组,为他人通过网络发布卖淫招嫖广告违法信息进行盈利的
(二)通过直播平台实施淫秽活动
1.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建立网站、组建直播平台,组织直播女在该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的
2.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即时聊天软件、视频直播平台,组织直播女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利用网络淫秽实施的其他活动
1.以网络交友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引诱被害人视频裸聊,在拍摄被害人不雅视频后,以将裸聊照片、视频传播至互联网络等恶害为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的
2.以哄骗、欺诈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不雅视频后,以将不雅照片、视频传播至互联网络等相威胁,实施强奸、强迫卖淫的
3.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的
典型案例
沈某猥亵儿童、强奸、强迫卖淫罪
2018年4月、7月,被告人沈某陆续通过抖音网络平台结识被害人康某(2006年11月出生)、张某(2006年5月出生)等人,后被告人沈某冒充抖音工作人员,以让上述被害人在抖音上能火为名,以骗得上述被害人拍摄裸露性器官的照片和视频以及裸聊等方式,多次猥亵被害人康某和张某。被告人沈某还将被害人康某的QQ号公布在百度贴吧,称要找对象,后张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被告人沈某。2018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沈某介绍张某,通过视频裸聊以让被害人康某裸露上半身的方式提亵了被害人康某,并收取长某400元。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沈某以公布其掌握的被害人康某裸露性器官的照片和视频为要挟,在南京市4次强奸被害人康某。被告人沈某还将被害人康某的QQ号公布在百度贴吧,称要找对象,后张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父理)分别通过QQ联系被告人沈某。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沆某在网上冒充被害人康某与杨某联系并约好见面地点,然后以公布裸照视频等要获被害人素某,强迫被害人康某去和杨某见面并提供性服务。当日22时许,杨某至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路边,在自己驾驶的汽车后座用手抚摸被害人康某私密处并强好放害人康某。事后,杨某通过微信陆续给康某以及被告人沈某转了3000余元,被告人沆某拿走其中的2000余元。沈某被法院以猥衰儿童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骆某猥亵儿童案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骆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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