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减刑辩护-取保候
时间:2024-04-06 148 编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何某东在他人的指使之下,明知其银行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等,涉案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846000元。
        被告人何某东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被上海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手机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何某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何某东被抓捕后,其家属立即网上找到德禾翰通徐海燕刑事律师团队咨询,随后指派专业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杜凯丽为其辩护,在杜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何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基于此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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