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解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4-05-08 192 编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活动如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要件,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要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即网贷平台先将债权打包拆分,再以债权、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在线上出售给投资者,相关资金通过平台归集、使用,这种情况下匹配的交易会产生时间错配和金额拆分,从而容易滋生犯罪。

第二种是自融,即涉案企业、平台经营者将获取的投资者资金用于自身或者关联的生产经营甚至是对外放贷嫌取利差。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并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与之相类似的融资模式为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模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50人,否则与非法自融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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