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网络赌博犯罪
时间:2024-05-16 7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网络赌博是指利用或通过网络从事赌博活动的统称, 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并以网络为传播平台, 是传统赌博行为的网络化和异化。

与传统的赌博行为相比,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利用了现代的信息技术, 发生于网络空间中, 其与传统的赌博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由于网络的介人, 网络赌博的行为手段日益丰富, 常见的有: 通过开设赌博网站、建立赌博平台、设计App 接受赌客投注; 组建通信群组, 以抢红包踩雷等方式的赌博; 利用网络游戏对战平、棋牌类网络游戏平台开展的赌博活动等。
( 一) 线下赌场的网络化
2010 年8 月31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网络赌博犯罪尤其是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及其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依法予以了明确, 指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 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303 条第2 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 行为。
 
( 二)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赌博
2014 年3 月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了明确, 指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 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 条第2 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 行为。该意见对于认定赌博给出了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即赌博功能+ 钱物回退。实践中, 部分游戏平台假借游戏之名, 通过体外循环如主播打赏、红包等方式实现赌博和赌资流转, 相对隐蔽性更大。

( 三) 利用通讯群组实施赌博
随着移动通讯的发展, 微信群、QQ 群等通讯群组可实现群组内成员互发、互抢红包, 利用该红包功能实施的实时交互性赌博成为网络赌博的新趋势。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邀请人员加人微信群招揽赌客, 设定赌博规则, 常见的赌博规则为抢红包踩雷, 中雷者根据赔率赔付, 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近年来, 利用通讯群组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屡见不鲜, 危害严重。网络赌博涉及的罪名多为开设赌场罪, 少数案件表现为利用网络平台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可考虑赌博罪的适用。

典型案例

陈某、唐某开设赌场罪
2018 年7 月28 日至8 月14 日, 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等人商议在“ 7播" 直播平台上利用“ 老虎机" ( 赌博机) 开设赌场, 并购买了3 台赌博机, 利用手机直播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陈某、唐某等人轮流负责直播、接受投注, 并冒充观众参賭吸引参赌人员等。其间, 共组织168 人参赌, 接受投注973次, 累计赌资106800 元, 非法获利95964 元。陈某、唐某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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