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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会被判刑吗?上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6-09-13 139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在会所、足浴店、网络平台上"牵个线""提供个房间",很多人觉得只是打擦边球,最多治安处罚。实际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刑事犯罪,而且立案门槛比多数人想象的低。

核心答案先行: 依据《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立案追诉标准的通行把握,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以"开妓院"为限。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分别指什么

这三个行为方式是并列的,实施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构罪: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好处为诱饵,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包括自己经营的会所、出租屋,也包括默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卖淫。实务中,房东、店长"明知不管"是最典型的容留形态。

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包括网络招嫖信息发布、微信群派单、电话引荐等线上线下方式。

二、上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的通行把握,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即达到刑事立案线。"二人次"是累计计算:介绍同一个人卖淫两次、或者介绍两个人各一次,都满足二人次。

此外,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立案把握更严,实务中一般不按普通人次标准机械计算,行为性质本身就会被从严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升级为"组织"——即对卖淫人员形成管理和控制、招募三人以上形成相对固定的卖淫团伙,罪名就变成组织卖淫罪,起点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大幅加重。二者的界限是辩护中经常争夺的焦点。

三、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卖淫的;引诱三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非法获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非法获利包括抽头、房费分成、介绍费等全部违法所得。很多案件里,当事人只承认"收了几百块茶水费",但办案机关会按微信流水、账本整体核算获利数额,差距往往很大。

四、涉案后有哪些从轻空间

第一,区分地位作用。在团伙中只负责看店、收银、通风报信的,通常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核对人次与获利。二人次与五人次、获利五万上下,直接决定是否升档。逐笔核对微信流水、剔除正常经营收入,是辩护的常规动作。

第三,认罪认罚与退赃。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务中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基本档内的案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常见问题

问:只介绍了一次、一个人,会被判刑吗? 答:按二人次的立案标准,单独一次介绍原则上未达刑事立案线,但会面临治安拘留和罚款;如果对象是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评价会更严,不能简单按人次计算。

问:把房子租给别人,租客用来卖淫,房东算容留吗? 答:关键看房东是否"明知"。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明知后仍继续出租、收租甚至提高租金的,可能构成容留卖淫。接到过民警提醒、邻居举报后仍不处理的,通常会被推定明知。

问:在网上发招嫖信息但没有直接参与,算介绍卖淫吗? 答:算。通过网络平台、社交软件为卖淫牵线,与传统介绍方式在法律评价上没有区别,浏览量、成交记录都会成为定案证据。

问:店里技师私下卖淫,老板会被牵连吗? 答:老板不知情且已尽管理职责的,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放任不管、默许经营、从卖淫收入中抽成的,可能构成容留卖淫甚至组织卖淫,具体看管理控制的程度。

问:这个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是有无对卖淫人员的组织管理行为。组织卖淫要求招募、管理三人以上形成团伙,起点刑五年以上;介绍、容留只是牵线或提供条件,基本档五年以下。指控罪名从组织改定性为介绍的,刑期差距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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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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