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在案卷里有时被写成犯罪嫌疑人,有时被写成被告人,家属看多了难免困惑这两个词是不是同一回事。称谓变化对应着诉讼阶段的变化,也对应权利上的差别。这背后有一条时间线,捋清楚就知道每个阶段该做什么。
先说结论,分界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书送达之后称被告人,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身份变成罪犯。徐海燕律师在解释这三个词时习惯画一条线,按阶段标出来,家属看一遍就明白。
《刑事诉讼法》对两个称谓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立案之后到提起公诉之前,被追诉的人称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的中心任务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辩护的重点落在程序权利上。办案时我最关注三件事,讯问过程是否规范,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有没有被要求签字确认不实内容。
这个阶段的权利有几项实在内容,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申请回避,也有权对羁押措施提出异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徐律师办这类案件时,会把第一次会见安排在刑事拘留后的两三天内。介入越早,能固定的信息越多。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称谓转为被告人,这一刻起案件材料对辩护律师完全开放,阅卷权不再受限。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更具体,围绕证据采信、罪名认定和量刑情节展开。开庭前我会把质证意见按证据种类列成表格,一项一项对着卷宗核。
权利也有变化,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最后陈述。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对裁定不服是五日。
上诉期是硬期限。
这一刻是分水岭。
会见方面,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只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两类案件需要许可,会见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此规定得很清楚。
阅卷方面,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这个差别决定了辩护工作的先后顺序。侦查阶段做的是会见、提交取保申请和发出法律意见,督促依法办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转为实体辩护。徐海燕律师把这两类工作分开安排。阶段不同,做法就不同。
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后,被判处刑罚的人称罪犯,这个阶段涉及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和罚金缴纳。这一步不可逆。称谓转变意味着案件已经终局,救济途径变成申诉和再审。
称谓跟着程序走。还有一个词容易被混用,嫌疑人,这不是严格的法律称谓,媒体和日常表达里用得多,书面文书里不会这样写。接待时我会把三个词写在纸上,按阶段标出来。说句实在话,称谓混乱本身不是大问题,在错误的阶段提错误的请求,才会浪费掉真正有用的时间。
问:称谓不同会影响量刑吗?
答:不影响。称谓反映的是诉讼阶段,不是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是犯罪数额和情节,还有前科与认罪态度这些实体因素。
问: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同案犯指同一案件中一起被追诉的人,可能处在不同诉讼阶段,称谓也会不同,管辖法院未必相同。
问: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一定会被起诉吗?
答:不一定。侦查阶段可能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实务中不起诉的案件并不少见,证据不足和情节轻微是两类主要原因。
问:家属在哪个阶段请律师更合适?
答:越早越好。侦查阶段的会见和取保申请有时效性,等到判决阶段再委托,可用的手段会少很多。接案时我遇到过开庭前一周才找律师的情形,能做的只剩量刑辩护。
家属如需评估案件情况、了解取保候审或辩护方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律所刑辩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执业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重大疑难案件代理,长期深耕上海本地刑事业务,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标准,主打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服务范围包含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包括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阅卷、出庭辩护、不起诉辩护、二审改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与风险防控;刑事案件家属应急咨询与行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