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犯罪嫌疑人是什么身份?被列为嫌疑人后的权利与家属应对
时间:2026-09-21 166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法定称谓,指有犯罪嫌疑、已被立案侦查但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它和「被告人」「罪犯」是三个不同阶段的身份,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意味着程序已经启动,不意味着结果已经定了。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一、三个称谓,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日常说法里这三个词经常被混着用,但在法律上它们各自对应案件的不同阶段,权利内容并不一样。弄清这一点,才知道现在该做什么。

称谓 对应阶段 权利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 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 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核对笔录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至判决生效前 除上述权利外,另有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
罪犯 判决生效之后 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涉及减刑、假释等问题

称谓的变化不只是文字调整,而是程序推进的刻度。处在「犯罪嫌疑人」阶段,说明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尚未进入审判;这个阶段能做的动作与审判阶段完全不同。

要特别说明的是,被立案侦查并不等于事实已经查清。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门槛是「有犯罪嫌疑」,不是「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前,法律身份始终停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成为犯罪嫌疑人,程序上意味着什么

一是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类。是否采取、采取哪一种,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和社会危险性判断,并须符合法定条件与期限。

二是他获得了完整的辩护权。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也就是说,侦查阶段家属能委托的辩护人,只限律师,请非律师人员「代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位置。

三是证据规则开始对他发生作用。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条另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连起来看可以得到一个实务判断:侦查阶段的着力点不在「解释」,而在程序与证据。该出示的手续是否出示、讯问是否合法、记录与陈述是否一致,才是这个阶段能被检验的东西。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七项权利

这些权利不需要「争取」才存在,但需要有人提醒当事人去用。

一是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二是获得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

三是申请回避的权利。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四是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五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审查羁押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六是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七是对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是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争取有利认定的常用通道。

四、家属现在就能做的六件事

先确认身份与羁押状态。弄清究竟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人是被取保、被羁押,还是只是被传唤过。身份不同,后面的动作完全不同。

尽快以法定方式委托律师。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做辩护人。委托手续要齐: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缺一项会见都要重跑。

把强制措施的手续核一遍。是否出具了拘留证或逮捕证、二十四小时内是否已讯问、有无应当释放的情形。这些是律师会见时要核实的首批内容。

整理可供说明的材料,但别自己送。固定住所与工作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疾病诊断材料等可以提前准备;什么时候交、交给谁,等律师了解案情后再定。

守住信息边界。不要联系同案人员或证人「对口径」。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类行为本身可能另涉犯罪,代价远大于收益。

把每次沟通记下来。时间、单位、姓名与职务、回复内容。侦查阶段信息碎片化,事后复盘靠的就是这份记录。

五、四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犯罪嫌疑人只是程序身份,后续可能走向不起诉、撤销案件,也可能在审判阶段获得从轻处理。

误区二:被列为嫌疑人,说明一定有事。立案的门槛是「有犯罪嫌疑」,不是「事实已经查清」。二者之间还隔着取证、审查与认定的全过程。

误区三:先随便承认,出来再说。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反过来,随意作出的供述会成为卷宗里的固定内容,后续要推翻成本很高。

误区四:联系不上就「先躲一躲」。失联不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可能影响后续对强制措施的判断。正确做法是通过律师渠道了解情况、依法应对。

六、一段实务过程:从涉嫌故意伤害立案到不起诉

某当事人因一起肢体冲突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案发后一段时间内,家属最担心的是「一旦被认定,会不会留下案底」,情绪上倾向于尽快把事「了结」。

律师介入后没有急着谈结果,而是先做两件事:一是核实到案与羁押手续、讯问过程是否规范,确认当事人陈述与记录是否一致;二是围绕伤情成因、行为性质与证据链完整程度逐项梳理,把可以主张的部分固定下来,并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证据材料与法律意见。

案件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过程里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把事实说轻,而是在每一个法定节点上把该提交的意见与材料按时提交到位——犯罪嫌疑人这个身份本就是被检验的,辩护工作做的正是这项检验。

七、律师视角:嫌疑人身份下,辩护从哪开始

徐海燕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从上海地区办案实务看,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辩护有三个抓手:一是程序合法性,从到案、告知、讯问到羁押手续逐项核对;二是证据结构,判断在案证据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哪些事实尚属推定;三是节点判断,即案件处在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的位置,据此确定该提交什么。这三件事做得早,后面每一步都省力;拖到身份变成「被告人」,可用的空间就窄了。

八、常见问题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什么区别?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就完了?

答:三者是不同阶段对当事人的称谓: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至判决生效前称被告人,判决生效后进入刑罚执行才称罪犯。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所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只说明程序启动,仍可能走向不起诉、撤销案件或从轻处理。

问:侦查阶段家属能不能自己当辩护人?一定要请律师吗?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也就是说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能会见在押当事人的也是律师。是否委托由当事人与家属判断,但会见、核对程序这些动作,当事人本人无法替代完成。

问:被传唤或者被拘留之后,多久能见到律师?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会见需先完成委托手续并预约,上海各看守所安排节奏不同。需注意,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法定例外情形。

问:家属能替当事人做哪些事,哪些是不能做的?

答:能做的:确认身份与羁押状态、以法定方式委托律师、准备说明社会危险性的材料、按看守所规定存款送物、记录每次沟通。不能做的: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联系同案人员或证人对口径、在公开平台披露案情、通过非正规渠道传递信息。最后一项不只无效,还可能让当事人处境变差。

九、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十、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侦查阶段的介入节点与上海各看守所会见流程;案件由本人主办,疑难问题提交刑案研究院研讨。在核实到案与羁押手续、判断证据结构、提交法律意见这几个环节上,能给出具体到「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向谁提交」的意见。

相关阅读:刑事法律疑问常见问题汇总|取保候审服务页刑事侦查阶段实务合集

徐海燕律师网站首页 上海刑事律师关于我们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经典案例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