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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家属该弄清的五件事
时间:2026-10-09 90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认罪认罚具结书记录的不是一句「我认罪」,而是对四件事的确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案件将要适用的审理程序。签这个字之前,这四项内容需要逐项看清楚。它不是程序性的例行文书,而是一次带有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一、前提:什么情况下才谈得上签

先把制度的基础说清楚。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这个表述能看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自愿如实供述,不是被引导出来的说法;二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对事实本身没有实质异议;三是愿意接受处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项制度对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没有设限定,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以「案子比较重是不是就不能认罪认罚」这个顾虑,本身不成立。

二、签之前:谁必须在场

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是法定要求,不是可选流程。

与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两者的区别值得说清: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提供的是辩护,前者不承担阅卷、调查取证等完整辩护职责。所以如果家属有委托辩护人的打算,在签署之前完成委托,会让这个环节的把握更充分。

同一条还规定了三种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具结书写了什么

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这份「听取意见」的清单,基本就是具结书的内容构成。拆开看,需要核对的是四项:

一是事实——具结书上写的事件经过,与当事人自己陈述的是否一致,有没有把不属于他的部分写进去。

二是罪名——指控的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多少。同一个行为,不同罪名的量刑起点可能差别很大。

三是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的具体刑罚,包括主刑的刑期、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与退赔退赃的处理。这一项是具结书里最实质的内容。

四是程序——案件将适用速裁、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程序不同,审理的方式与期限也不同。

四、签与不签:怎么判断

认罪认罚不是一个「划不划算」的简单选择,它取决于三件事能不能对上。

一是事实能不能对上。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有实质异议的,签了之后很难再改——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表述,签署的前提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这是一个整体性的意思表示。有异议就没必要勉强签,把异议说清楚才是正解。

二是量刑建议能不能对上。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需要具备从宽情节的支撑。哪些情节能用、能用多少,取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需要逐项核对。这一项的判断离不开对案卷的了解,而阅卷恰恰是从审查起诉阶段才开放的权利。

三是程序选择能不能对上。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会带来审理的简化与提速,对希望尽快结束程序的当事人可能是正向的;但如果案件本身存在事实或证据争议,简化的程序会压缩表达意见的空间。取舍是个案判断。

五、签了之后能不能反悔

在提起公诉之前反悔的:依《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依同一指导意见,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因认罪认罚被不起诉后反悔的:依该指导意见,因认罪认罚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其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区分情形处理,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把这三种情形放在一起,结论是清晰的:反悔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代价是失去基于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考量,并且可能带来程序上的重新推进。所以「先签了再看」的思路并不划算。

相反方向的保障也说明一下: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并非出于自愿,检察机关可以重新沟通并记录在案;经审查认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该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六、一段办案过程的复盘:签署前的核对做了什么

某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就量刑建议与当事人沟通。

这个环节里,律师这一侧的工作集中在两处:一是逐笔核对涉案款项的来源与去向,把当事人实际经手、实际明知的部分,与卷内主张的范围作对照,据此就指控事实中与实际不符的部分提出意见;二是围绕量刑建议的形成依据沟通,把已完成的退赔情况、到案的经过、在案件中的作用逐项说明。当事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案件审理中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

复盘这段过程,值得留意的是:签署前的核对不是「讨价还价」,而是把事实说准确。认罪认罚的核心是「如实供述」,如果陈述的事实范围本身有偏差,从宽的基础也就不牢。

七、律师视角:这一步的位置在哪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从上海地区的办案实务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环节有三件事需要提前准备:一是阅卷——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这是核对事实与量刑依据的起点;二是沟通——就罪名认定、事实范围与量刑建议逐项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三是签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签署前把四项内容逐条确认清楚。

与常见理解不同,认罪认罚不是「越早签越好」。它的价值取决于签署所依据的信息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支撑。所以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案卷看过没有、事实核对过没有、量刑建议的依据问清楚没有。

八、常见问题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在律师在场时签吗?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法定要求。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同法第三十六条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问:具结书上一般都写什么内容?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应到具结书,需要核对的是指控的事实、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这四项。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检察机关还会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具结书等材料。

问:签了之后还能反悔吗?

答:可以,但要区分时段。依《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因认罪认罚被不起诉后否认指控事实或不积极履行退赔等义务的,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问:值班律师和自己请的辩护律师有什么不一样?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未被指派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承担的职责更完整,包括会见、通信、了解案情、提出意见,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问: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九、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十、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刑事程序的节点分布与上海各看守所会见流程;案件由本人主办,疑难问题提交刑案研究院研讨。在审查起诉阶段「具结书签之前该核对什么、量刑建议的依据在哪」这件事上,能给出逐项对照的意见。

如需了解具体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搜索「上海徐海燕律师」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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