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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拘留所怎么办?先分清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再决定做什么
时间:2026-10-12 186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拘留所」和「看守所」不是同一个地方,人被关在哪一个,基本决定了这件事的性质。关在看守所的,是刑事拘留,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关在拘留所的,通常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属于治安处罚或强制措施,期满即解除。家属接到消息后的头一件事,不是四处打听,而是确认人关在哪、因为什么被关。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一、为什么先要分清「关在哪」

很多家属把「拘留」当成一件事,实际在法律上它分成四种,场所、决定机关、后果都不一样。区分方法很直接: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拘留一律在看守所执行;而依《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两处场所对应两套程序,方向走错,动作就全错了。

二、法律上的四种「拘留」,场所与后果各不相同

把四种放在一起,差别很清楚。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决定,在看守所执行,性质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非处罚。期限上依该法第九十一条: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自接到提请后七日以内决定。这就是「三十七天」节点的来处。

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在拘留所执行,性质是治安管理处罚:单次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依该法第十六条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须经院长批准;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例如拘留审查等,由公安机关等决定,也在拘留所执行。依《拘留所条例》,这类人员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

四类之中,只有刑事拘留意味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也只有它关在看守所。家属拿到的法律文书,往往就能给出答案。

三、先确认三件事:案由、措施种类、羁押场所

通知书是绕不开的入口。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拘留同样有通知义务,人民法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拿到文书后,逐项确认三件事:涉嫌的案由是什么、采取的是哪一种强制措施或处罚、人在哪个场所。这三项记载在法律文书上,以文书为准,不靠转述。

如果只接到电话、没见到文书,可以直接向办案单位询问这三点。记住一个边界:问程序信息可以,替当事人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则不应当做。

四、如果关在拘留所(行政拘留):家属能做什么

这类情况下,家属与当事人的联系渠道是明确存在的。依《拘留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一是通信与通话。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依其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所内固定电话通话,一般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二是会见。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于会见区进行,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律师会见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三是请假出所。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本人或近亲属可以申请请假出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在十二小时以内作出决定;请假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四是不服的救济。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关机关。对处罚决定不服,走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条法定通道。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拘留期满,依《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解除拘留证明书要收好,后续处理其他事务时可能用得到。

五、如果关在看守所(刑事拘留):家属见不到人,能做的是什么

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在押的当事人,这一点与行政拘留不同。这个阶段依法可以会见的,是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

所以家属的动作围绕两件事:一是尽快完成委托手续,让辩护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情况;二是盯住程序上的时间节点。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各有一段法定期限,两段相加构成前面提到的三十七天。这个区间里的工作,往往影响案件走向批准逮捕还是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

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第九十五条,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申请都有法定条件,不是提交了就一定获批。它们的作用,是把有利的事实与理由在正确的时点送达办案机关。

六、家属可执行清单

把上面的内容收成一张清单,接到消息后按顺序核对:

□ 确认涉嫌案由、强制措施种类、羁押场所三项,以法律文书为准
□ 保留拘留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原件或清晰照片
□ 不要代当事人回答办案人员提问,也不要以当事人名义签署材料
□ 关在拘留所的:按该所规定的时间、人数参加会见,按规定申请通话
□ 关在看守所的:尽快完成委托手续,由辩护律师会见并了解情况
□ 刑事拘留案件:记录拘留日期,留意提请批捕与审查批捕的期限节点
□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不向任何声称「能办出来」的中间人支付费用

七、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进了拘留所就说明构成犯罪了。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违法行为;只有刑事拘留才意味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误区二:拘留期满就一定放人。行政拘留在期满时解除;刑事拘留在期限内可能转为批准逮捕、继续羁押。依《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一条,解除拘留时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所应当移交有关机关。

误区三:家属随时可以去会面。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行政拘留的会见也要按拘留所规定的时间、人数与流程进行,并非随时可去。

误区四:花钱托关系能把人「弄出来」。强制措施的种类变更与解除有法定条件与审批程序,任何承诺「花多少钱就能办成」的说法都应当警惕。

误区五:行政拘留过去了就没有影响。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相关记录在后续程序中也可能被调取。

八、常见问题

问:人被带走后关在拘留所,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答:不能这样理解。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针对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行为;若后续发现涉嫌犯罪,依《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一条,会在解除拘留时依法移交,转入刑事程序。

问:行政拘留最长可以关多少天?

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单次行政拘留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依该法第十六条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问:关在拘留所期间,家属可以会见吗?

答:可以,但要按拘留所的规定。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于会见区进行,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律师会见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具体安排以该拘留所答复为准。

问:刑事拘留关在哪里?家属能见吗?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在押的当事人,这个阶段依法可以会见的,是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

问:从被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最长多久?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问: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关机关。救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进行。

九、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量刑区间依据现行法律与公开司法解释,个案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十、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覆盖经济与网络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等常见罪名,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案件由本人主办,从会见、阅卷到提出书面意见全程跟进,在强制措施适用与程序节点把控上能给出具体分析。

如需了解具体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搜索「上海徐海燕律师」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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