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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被讯问怎么办?侦查阶段讯问的权利、笔录与程序要点
时间:2026-10-16 133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被传唤、被提审讯问时,当事人依法享有四项可以当行使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核对笔录、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改正后再签字;自被第一次讯问起委托辩护律师;重大案件要求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面对讯问,既不是"全靠配合",也不是"全靠沉默",而是如实陈述自己确定知道的事实。本文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徐海燕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一、先分清:讯问、询问、提审不是一回事

讯问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也就是说,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进行的单独问话,不符合法定形式。

询问针对证人和被害人。二者的区别很关键: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定义务,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虽然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20条)。很多人是在这个区别上吃亏,把"被询问"和"被讯问"当成一回事,对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事项也一并作答。

"提审"是实务中的口语说法。通常指把已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监室接受讯问,不是独立的法律程序名称,落到纸面对应的仍然是"讯问"。

重视这个环节的原因在于:侦查阶段是证据成型期。当事人的陈述会以讯问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反复使用的证据材料。后续即便有新的辩解,与早期笔录不一致的话,说明成本也会明显增加。

二、讯问的程序规则:时间、地点与告知义务

时长有明确上限。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第119条)。一般情形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一条还禁止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并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地点有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118条)。在押人员的讯问原则上不应被带出监管场所,讯问环境相对规范,也为录音录像留出了条件。

讯问前有法定告知义务。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同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120条)。此外,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4条)——这是律师最早可以启动介入的时间点。

特殊情形另有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将这一情况记明笔录(第121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记录在案(第281条)。这一点分量很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讯问进行中与结束后的关键动作

如实回答的范围。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20条)。第52条进一步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落到操作上:确实知道的事实如实陈述;记不清、不确定的,说明"记不清""不确定",不顺着提问的方向猜测作答;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事项,可以依法说明不予回答。

笔录签字前的核对权。根据第122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核对时重点看三处:自己的陈述有没有被概括得偏离原意;"记不清"有没有被写成确定性结论;与自己无关或者自己没说过的话有没有被写进去。

录音录像。根据第123条,讯问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且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与第56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互配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什么。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4条)。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第38条);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9条)。需要说清楚的是:律师的作用是保障程序合法、帮助当事人准确表达事实、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不是替当事人"说话"。

四、家属可执行清单

  1. 先确认两件事:人在哪里、涉嫌什么。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办案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
  2. 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见。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作为辩护人介入。尽早会见能解决三件事:了解当事人在讯问中说了什么、身体状况如何、有没有需要向办案机关补充说明的内容。
  3. 整理并保存书面凭证。包括拘留通知书、办案机关的联系方式、任何书面材料。收到口头通知的,记下时间、来电单位和对方工号。
  4. 把知道的事实线索理清楚,如实告诉律师。哪些情节对当事人有利、有没有可以佐证的客观材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监控位置、在场人员),这些是律师后续提交法律意见的基础。
  5. 不要自行删改信息载体。手机、电脑、聊天记录不要清理。删改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妨害诉讼。
  6. 由律师统一对接办案机关。家属之间不要分头去问、分头去说,避免信息不一致。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什么都不说就没事了。法律要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实回答。全程沉默并不等于"没有证据",反而可能影响如实供述从宽、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定情节的适用。正确做法是:如实讲、记不清就说明记不清、与本案无关的依法不予回答。

误区二:笔录就是走个流程,随便签字。讯问笔录是后续各阶段反复使用的证据材料。签了字,就意味着确认笔录内容是自己陈述的。核对权是法律给的,不用反而吃亏。

误区三:找关系能把事情摆平。需明确提示风险:任何声称"有关系""能疏通案件"的说法,本身就不可信。听信这类说法去送礼、转账,可能构成行贿等新的违法犯罪,还可能被诈骗。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这类结果,依据的是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和法律规定,不存在可以私下操作的空间。

六、真实案例复盘(已脱敏)

下面这个案件来自徐海燕律师办理的实务,人名、办案单位与具体地域均已作脱敏处理。

案情与节点。当事人丁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上海某区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接受讯问,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讯问中情绪紧张,对案发经过的关键细节陈述得含糊不清,笔录里出现了几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表述。

律师介入后做了什么。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逐条核对当事人在讯问中已经作出的陈述,把表达偏差的部分整理清楚;同时围绕案发时间、地点、当事双方关系以及客观证据的分布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指出指控所依赖的证据在关键环节上存在不足。

结果。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这个案件也说明,讯问中的陈述一旦成稿,后续更正的成本会明显上升;早期介入的价值,在于把"表达不准"和"事实不清"尽早分开处理。

七、律师视角提示

在讯问这个问题上,我通常会给当事人两句话:一是如实,二是准确。如实指向态度,准确指向表达。这两件事并不冲突,但很多人只做到了前一半。

另外要提醒家属的是节奏问题。侦查阶段的时间窗口紧张,能做的准备就那么几件:确认人在哪、尽快委托律师、把有利线索整理出来。越早做完越从容;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再回头补侦查阶段的材料,很多机会已经过去了。

八、常见问题

问:被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吗?

答: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必须在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是依法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替当事人回答问题。

问:讯问笔录可以不签字吗?

答:如果笔录内容与自己的陈述一致,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发现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法律明确赋予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应当在签字前当场提出。

问:办案人员问到跟案件无关的事,可以拒绝回答吗?

答: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法律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问:孩子被讯问,家长能到场吗?

答: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如果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十、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量刑尺度;注重侦查阶段的早期介入,从首次会见到讯问笔录核对、法律意见提交全程跟进,案件由本人主办。

电话 / 微信:1339112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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