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在上海申请取保候审,法定情形有四类,核心判断标准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情形且达到这一标准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申请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本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文由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徐海燕律师根据上海地区办案实务整理。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不改变案件的性质,只是把人从羁押状态变更为有条件的社会约束——当事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干扰诉讼。
由谁决定、由谁执行。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下称"取保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案件在哪个环节,就向哪个办案机关申请:侦查阶段找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找检察机关,审判阶段找法院。
两个容易混淆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67条列举的取保候审情形,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而取保规定第3条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从"可以"到"应当",是这套制度近年最实质的变化——判断的重心,落在了"社会危险性"这一标准上。
四种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社会危险性怎么判断。《刑事诉讼法》第81条在列举逮捕条件时,把"社会危险性"具体化为五种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五种情形是实务中判断的核心参照。
可以附加的约束措施。取保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这些约束的意义在于:把可能的风险点提前排除,反而有助于让办案机关更放心地适用取保候审。
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了第67条列举的四类情形,实务中还有几条常见路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逮捕后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家属和律师都可以提出申请,不必等当事人自己提。
申请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一直到判决生效前,各个阶段都可以申请。不同阶段的侧重点不同:侦查阶段主要围绕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否基本查清;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审判阶段则更多与可能的刑罚轻重挂钩。
答复期限。第97条同时规定,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一点实务意义很大——答复和理由是法定的,申请人据此可以判断下一步往哪个方向补充材料。
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身份、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事项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时提供);采取保证人方式的,提供保证人的身份、收入、固定住所等证明材料及愿意履行保证人义务的书面承诺;采取保证金方式的,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证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如诊断证明、怀孕证明等。
保证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四项要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另外,取保规定第4条明确,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公通字〔2025〕22号《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进一步明确,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误区一:取保候审就是没事了。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之中。被取保候审人如果违反规定,还可能被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误区二:交钱就能取保。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依法确定,能否取保取决于法定情形和社会危险性判断,与金额高低没有对应关系。任何声称"交钱就能办成"的说法都不可信,听信之后去转账,还可能被诈骗。
误区三:申请一次没批就彻底没希望了。案件在推进,条件也在变化。证据固定、退回补充侦查、认罪认罚、新的有利情节出现,都可能带来新的申请机会。针对不予变更的理由补充材料后再提,是常见做法。
下面这个案件来自徐海燕律师办理的实务,人名、办案单位与具体地域均已作脱敏处理。
案情与节点。当事人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在案发后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取保,但手里既没有明确的理由,也不清楚该往哪个方向准备材料,一度考虑通过熟人"打听门路"。
律师做了什么。接受委托后,律师先安排会见,核实当事人在讯问中的陈述与案件基本事实;随后围绕社会危险性做工作:一方面梳理当事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无前科劣迹、到案后配合调查等材料;另一方面推动退赔事宜,并在此基础上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配套材料,同时说明了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由。
结果。办案机关经审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这个案子说明了什么。取保候审的申请不是"写一份申请书递上去"这么简单,能不能批,落在"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材料上。把有利情节尽早固定、把理由落到实处,比反复递交同一份申请有效得多。
关于取保候审,我通常会给家属三句话:一是把案件在哪个环节搞清楚,二是围绕社会危险性准备材料,三是早一点动、不要等。
很多家属把希望寄托在"递申请"这个动作上,其实真正起作用的是申请背后的材料。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到案配合、退赔谅解——这些内容凑齐,申请才有分量。
答:可以。《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家属属于近亲属范围,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答: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拿到理由后,可以针对性地补充材料再次申请。
答:不可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另外,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程序时限以上海地区实务为参考,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量刑尺度;在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环节注重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论证,案件由本人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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