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退赃退赔首先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选择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这个前提下,主动退赔才有量刑意义:按现行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三十以下,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幅度另有规定。但有两件事必须说清——退了不等于不起诉,而且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不作重复评价,不是退一次就能叠两次从宽。
实务中这两个词常被混着用,法律后果有差别。
退赃,是把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退出来。钱还在、东西还在,原物退还,这叫退赃。
退赔,是赃款赃物已经花掉、处置掉、毁损了,按折价方式赔偿。原物回不来了,用等值财物弥补。
为什么要分清:退赃能原物返还被害人,损害修复得彻底;退赔只是折价弥补,被害人是否接受、是否出具谅解,空间不同。办案机关记录的表述也不一样,这直接影响后续对悔罪程度的评价。
还有一层。追缴和责令退赔是办案机关依职权做的,不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主动退赃退赔是当事人自己做的,才有从宽评价的空间。两者在案卷里的分量不同,别把「被追缴」当成「我退了」。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这句话包含三层意思。违法所得要处理,处理方式有两种——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是优先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所以「要不要退」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选择余地。真正有选择空间的是三件事:什么时候退、通过什么通路退、退多少。这三件事决定了从宽幅度,也决定了风险。
侦查阶段,也就是案子还在公安。这时候退赔,能争取的是取保候审、以及向检察院提请时的从宽意见。主动退赔在这个阶段体现的悔罪态度最直接,但要注意一点:此时指控数额往往还没固定,退多了、退错口径,后面很难改回来。
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到了检察院。这是性价比通常较高的窗口。承办检察官在这个阶段形成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退赃退赔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情节轻微的,还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时间上要赶在起诉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等通知开庭了再动。
审判阶段,案子到了法院。仍然可以退,仍然是从宽情节,但幅度会小一些。原因不复杂:越晚退,体现的主动性越弱。判决后再退,性质上更接近执行义务,从宽评价基本没有了。
三个窗口的共同规律是:越早越有利,但早退必须建立在金额口径清楚的基础上。口径没弄清就急着退,往往是最贵的错误。
一条是退赔被害人。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诈骗、职务侵占、故意伤害等),把钱直接赔给被害人,取得收款凭证;对方愿意出具谅解书的,一并保存。这是修复损害效果最实的通路,也是争取谅解的基础。
一条是通过办案机关上交。没有具体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明、无法联系的,违法所得通常通过办案机关办理上交。具体账户、手续以承办单位的要求为准,办完务必索取凭证并留存复印件。
一条是随案移送、由法院处理。涉案财物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走随案移送程序,由法院在判决中一并处理。这条通路当事人能做的有限,主要是配合与核对清单。
需要注意的边界:私下把钱塞给被害人、不进案卷,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退赃退赔,还可能引出新的争议。凡是想在量刑上被看见的退赔,都要留下能被案卷记录的痕迹。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 号)第三条。
退赃退赔本身,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数额以及主动程度。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从严掌握。
赔偿并取得谅解,幅度另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下。同样,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从严掌握。
认罪认罚另有一条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百分之六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条摆在一起,最关键的是一句容易被忽略的限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也就是说,不要指望「认罪认罚减三成、退赃退赔再减三成」这样简单相加。量刑是一个综合评价过程,退赔的价值在于让整体评价往轻的方向移动,而不是在算式上多减几个百分点。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也最容易失望的一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核心是情节,不是退赔金额。退赃退赔是判断情节时的重要考量,但它不能单独把重罪变成轻罪。
反过来,有些罪名有更具体的出口。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法释〔2021〕8 号第二条,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同时具备该解释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类规定是具体罪名的专门安排,不能通用到所有案件上。
所以期望要摆正:退赃退赔做得好,能实实在在影响量刑,也可能在情节轻微的案件里换来不起诉;但数额大、情节重的案子,退了照判,只是判得轻一些。
一是私下给钱不留痕。直接把钱转给被害人或其家属,没有收据、没有办案机关记录,事后对方不认,这笔钱既不算退赔,也很难追回。
二是口径没弄清就全额退。指控数额与实际获利常常不一致。在数额还没确定时按高口径全退,等于自己把数额坐实,后面再想争就没有空间了。
三是承诺了却兑现不了。为了争取取保或者从宽,先答应一个退不出的数字,到期拿不出来。这种情形比一开始就如实说明部分退赔更糟,直接损害诚信评价。
四是砸锅卖铁去退。卖掉自住房、借高息资金来凑退赔款,是实务中见过的最不划算的做法。退赔是从宽情节,不是免罪条件;把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力搭进去,得不偿失,而且一旦后续判决不如预期,处境会更难。
一是先定口径。查清指控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实际获利多少、有没有重复计算。这一步不做,后面每一步都在错的基础上。
二是选时机。结合案件所处阶段与辩护策略定窗口。多数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是较优的时点,但数额已经清楚、取保需求迫切的,侦查阶段就该动。
三是走通路。退赔被害人的,通过办案机关安排或在其知情下进行,取得收据;上交的,按承办单位要求办理并索取凭证。
四是留证据。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谅解书、办案机关的收据,全部复印留存。日后核对、申请从宽、甚至退赔数额有争议时,这些都是凭据。
五是接上认罪认罚。退赔之后要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沟通衔接起来,让这个情节在量刑建议里被写进去,而不是只做完动作。
答:不是按绝对数额算。量刑评价看的是与涉案金额的比例、弥补损害的程度和主动性。超出实际获利的「多退」,未必带来额外从宽,反而可能被理解为对更高数额的认可。先定口径,再定数额。
答:可以。部分退赔同样属于从宽情节,只是幅度小于全额退赔。分次退、每次留凭证,比一次性承诺后兑现不了要好得多。承办法官、检察官看的是实际到位的部分和态度。
答:有。退赔被害人直接修复损害,是争取谅解的基础;上交办案机关针对的是违法所得。两者在量刑上都归入退赃退赔,但赔偿谅解另有独立的评价幅度(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百分之四十以下),空间不一样。
答:来得及,但幅度会小一些。审判阶段退赃退赔仍是从宽情节,只是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相比,体现的主动性弱。判决生效后再退,基本只剩下履行义务的意义。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处理结果。个案的事实、证据与情节差异较大,具体处理请委托律师结合案卷判断,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办理过诈骗、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经济与网络犯罪案件,熟悉上海地区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证据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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