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无罪辩护不是庭上喊几句「他没干」。实务里能拿到无罪结果的,绝大多数不在审判阶段,而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律给无罪留了四种出口: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检察院撤回起诉。能不能走出去,取决于三件事——指控靠孤证还是有证据链、有没有客观证据能推翻、构成要件有没有缺项。家属的力气如果全用在喊冤上,往往错过最有效的窗口。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六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条把四种出口写全了。
侦查阶段对应撤销案件。公安在侦查中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案放人,程序结束。
审查起诉阶段对应不起诉,法律上有三条不同通路。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前两条一个看有没有犯罪事实,一个看情节轻重;第三条看证据够不够。
审判阶段对应无罪判决。第二百条写了两类: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者就是疑罪从无。
此外还有一道: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起诉,撤回后作不起诉处理,实质也是无罪结果。
记住这张图,才知道力气往哪使。案子还在侦查阶段,谈无罪判决是空话;已经到了法院,还指望公安撤案同样是空话。阶段决定路径,路径决定辩点。
当事人姓丁,涉嫌强制猥亵罪,办案单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2025 年 8 月 22 日以撤销案件结案,决定书编号为沪公松(刑)撤案字〔2025〕00451 号。
律师对在办案件负有保密义务,故不披露报案经过、双方关系和证据内容。能讲的是法律逻辑:一个已立案、已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猥亵案件,走到撤案,说明办案机关最终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落在第十六条上,通常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侦查阶段撤案,实际更常见的是前一种——证据达不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一是指控的事实基础是不是只有被害人陈述。强制猥亵发生在私密空间,客观证据本来就少。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过来,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同样达不到定案标准。这是这类案件最硬的一道门槛。
二是陈述的稳定性与细节能否对应。时间、地点、当天接触过程、事后双方的通讯内容,这些都可以和客观记录核对。对不上就是疑点,疑点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是证据不足。
三是有没有客观证据能反向印证。监控、门禁、打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就医记录。这类材料存在与否一目了然,不因人的记忆而改变。
家属常忽略一点:侦查阶段就能推动撤案,不必等到起诉。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到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这两条是侦查阶段能用的抓手,不是只能等。
当事人姓王,涉嫌故意伤害罪,办案单位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2024 年 5 月 9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编号为沪嘉检刑不诉〔2024〕118 号。
不起诉有三条完全不同的通路,家属和当事人常混为一谈,结果用错力气。
案子是根本没这回事,走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这一款用「应当」,没有裁量空间,前提是能说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第十六条的情形。
案子是事情有、但情节轻微,走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款用「可以」,是裁量权,要看情节、悔罪、赔偿谅解、社会危害性。酌定不起诉不是靠嘴说轻,要有材料支撑。
案子是证据不够,走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有一个前置条件容易被忽略: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通常要经过退查,不是一进检察院就能拿到。
故意伤害案为什么容易出不起诉结果,原因在于定罪门槛卡在一个很具体的地方——伤情等级。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是轻伤,轻微伤不构成犯罪,走治安处罚。而轻伤与轻微伤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定,鉴定意见的细节直接影响结论。所以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往往不是讲道理,而是把鉴定意见逐项对照标准看一遍,再看因果关系——伤害行为与伤情结果之间有没有中断,有没有后续因素介入。
往下一层才是情节:赔偿、谅解、认罪悔罪,在酌定不起诉里都是实打实的考量因素。但顺序不能反。先把罪与非罪的界限摸清楚,再谈情节。如果本来就够不上轻伤,赔钱反而像是在承认有事。
一,两个无罪结果都发生在审判之前。这不是巧合。案子一旦起诉到法院,判决有罪的惯性很强,无罪判决的比例一直很低。越往前,空间越大。
二,靠的都是证据和构成要件,不是靠态度。撤案靠指控证据不足,不起诉靠伤情等级或者情节材料。喊冤不产生证据,只有材料才产生证据。
三,都需要家属在早期提供东西。时间线、当天通讯记录、就诊病历、缴费凭证、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这些当事人自己在里面拿不到,家属在外面不主动找,就永远缺一块。
一是看指控的核心证据是什么。全案只有一份口供或者一份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这是最值得投入的方向。如果有完整证据链——物证、书证、鉴定、监控、证人全线对得上,那就要现实一点,把力气转到量刑上。
二是看有没有客观证据能否定。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接触可能、没有获利流向。这四类否定有一类成立,案子就有实质空间。反过来,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案发时在哪,这条路基本走不通。
三是看构成要件有没有缺项。很多案子的问题不在事实,而在定性。行为做了,但不符合这个罪的某个要件——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数额有没有达到标准。这类辩点不需要推翻事实,只需要重新解释事实,往往更容易被采纳。
四是看程序有没有硬伤。管辖对不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程序问题一旦成立,对应证据就不能用,证据链可能直接断掉。
四个判断点占住一个就值得认真做;一个都占不住,硬做的风险要提前讲清。
有家属觉得,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等于放弃无罪辩护。法律上不是这样。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律师的独立职责,不以当事人认罪为前提。实操上两者可以并行:一边就证据不足提出意见,一边在量刑上争取从宽。
但有一件事必须说清——认罪认罚之后翻供,是有代价的。原有的从宽幅度可能没有了,态度也可能被作不利评价。这个决定要在律师看完卷宗、把证据摸清之后再定。
还有一条底线:不能教唆翻供,不能帮助伪造证据,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条线碰不得。
一是到处喊冤,却不提供材料。喊冤表达的是情绪,办案机关需要的是能进卷的东西。把「他没干」换成「案发时他在某地,有打车记录和监控为证」,性质完全不同。
二是等到开庭才想起找律师。这不是花钱早晚,是窗口问题。侦查阶段能申请调取无罪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能阅卷、能提交不起诉意见,到了法庭,很多门已经关了。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阅卷权有起算点,早不了。
三是把「有关系」当成辩点。能不能撤、能不能不诉,取决于证据和法律适用。把希望押在关系上,结果是错过真正的辩护时机,还容易被骗。
判断律师是不是真在做无罪辩护,问五个问题就够。
一是从哪个要件切入。答不出具体要件的,多半还没看案子。
二是控方最硬的一份证据是什么。能点出来说明看过材料;只说「证据不足」的是套话。
三是准备申请调取哪些证据。对应第四十一条。有具体清单的,是在做事。
四是无罪辩不下来,后面的方案是什么。好的律师一定有两套方案,不会把话讲死。
五是办过几件走到撤案或者不起诉的案子,辩点是什么。听的是逻辑,不是结果。只讲结果不讲逻辑的,要留心。
答:不是。无罪辩护是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的意见,属辩护职责,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不认罪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两者不是一回事。
答:阶段不同,主体不同。撤案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案子直接结束;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不把案子送到法院。共同点是都不产生有罪判决,区别是前者连审查起诉都没进入。
答:法律上不会因辩护而加重处罚,辩护权是法定权利。实务上要考虑两点:坚持无罪意味着放弃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后又翻供可能被作不利评价。所以这是需要权衡的策略选择,应在律师评估证据之后再定。
答:不能。辩护策略以当事人本人意愿为基础,家属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材料、参与讨论,但不能代替当事人决定。律师会见时会直接和当事人沟通,这是法定权利。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取自公开记录,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情细节依保密义务不予披露;个案处理结果受证据、情节、办案机关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不代表类似案件必然获得相同结果。具体案件请委托律师结合卷宗材料判断,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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