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讯问不是定罪,但讯问笔录会一路跟着案子走到最后。实务里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说了不该说的真话」,而是四类习惯:替人扛、用猜测代替事实、不看内容就签字、连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也全答。法律留了边界:如实回答针对的是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无关问题可以拒绝回答;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有遗漏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改正;未成年人讯问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很多人把讯问当成「过去说清楚就完事」。实际上,讯问形成的笔录是证据的一种,会跟着案子走完全部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如果上诉还有二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录就是这类证据的载体。
所以问题不在「要不要说」,而在「怎么说才会准确」。同一件事,说成「我记得是晚上八点左右」,和说成「是晚上八点」,在卷宗里的分量完全不同。前者是记忆,后者是断言。
这是家属最容易推着当事人去做的,也是最危险的一类。
常见的说法有三种:「这事是我一个人干的」「他什么都不知道」「那天我们一直在一块」。
三句话听起来都是在保护人,但法律上各有后果。把不属于自己的行为揽下来,可能构成包庇;编造他人不在场的说法,可能影响对同案人的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帮助他人逃避追究,还可能触及更严重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禁止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条针对的不只是辩护人,对当事人本人和家属同样适用。
所以第一件要提醒的事是:只讲自己经历的事实,不替别人做决定,也不替别人编情节。
这一类最隐蔽,因为听起来不像撒谎。
「应该是那天」「大概拿了三万多」「我估计他不知道」——这些话在日常对话里没问题,进了笔录就变成了对事实的陈述。而后续所有核对,都会拿这些陈述去和客观证据比对。
一旦对不上,麻烦的不是「记错了」,而是「前后不一致」。不一致会被用来质疑陈述的可信度,这个影响比单纯记错严重得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注意"陈述"这两个字。准确的做法是:记得的说记得,不记得的说不记得,不确定的说「我记不清了」,而不是给一个听起来合理的数字。
第四类情况要单独说一句:如果确实没做过,就要明确说出来。无罪辩解本身就是法定权利,第一百二十条写的是「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两者并列。
这一条最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这条给了三个权利:核对、要求补充改正、在有错的情况下不签。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人在疲惫状态下匆匆签了字。签字之后再主张"笔录记得不对",难度大得多,因为签名本身构成对笔录内容的确认。
所以第二件要提醒的事是:逐字看,看清每一句是不是自己的意思,有出入当场提,改完再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条很多人不知道,或者知道也不敢用。
需要说清两件事。一是「如实回答」的范围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不是所有问题。二是拒绝回答无关问题,不等于不配合,这是法律给的边界,用这个边界不构成态度问题。
但判断「有关还是无关」需要经验。有些问题看起来无关,实际是核实背景;有些看起来相关,实际超出范围。这也是律师会见时要讲清的内容之一。
第一道,人数。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个人单独讯问,程序上就有问题。
第二道,地点。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押到外面讯问,同样是有问题的信号。
第三道,录音录像。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的直接材料。
第四道,特殊人群的保护。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这四道保险的意义在于:程序违法不是小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能做的第一件:把时间线整理出来。当事人对时间、地点、金额记不清的时候,家属手里的记录能帮上忙。但注意,这是给律师的材料,不是让当事人背下来的答案。
能做的第二件:把当事人平时的说法、习惯、身体状况告诉律师。比如听力不好、有基础病、文化程度有限,这些都会影响笔录的准确性,也可能影响程序的适用。
能做的第三件: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绝对不能做的一件事:教话术。
「你进去就说不知道」「你别说那么多」「你就说是别人让你干的」——这类交代一旦被执行,形成的笔录经不起核对,而且可能引出新的问题。第四十四条禁止的是帮助伪造证据和串供,教话术很容易往这个方向滑。
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完整意义上的沉默权。第一百二十条要求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以正确的做法不是一律不答,而是分清范围:有关的问题如实说,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
答:第一百二十二条给的顺序是:先核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正确的做法是先要求改正,改好再签。直接拒签不是最优选择,因为记载的过程本身会被记入笔录。
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这类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可以向律师反映具体情形,由律师在后续程序中提出。
答:能,而且是应当通知。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认为讯问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讯问的具体方式、笔录制作、录音录像的适用由办案机关依职权进行,本文仅就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作一般性说明,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受证据、情节、办案机关判断等因素影响。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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