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拘留所执行的是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这两件事必须先分清,否则后面所有动作都会做错。拘留所里,家属可以按规定送生活必需品、可以会见、可以通信;会见要持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区域进行,次数、人数、时长都有上限,律师会见则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拘留期满,拘留所按时解除并返还代管财物;如果期满没放,多半是转成了刑事强制措施。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规定,拘留所执行两类拘留: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前者叫行政拘留,后者叫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不在这个范围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人,关在看守所,适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不是拘留所条例。
这个区分不是学理问题,直接决定家属能做什么。
人在拘留所,家属可以按规定会见、送物、通信;人在看守所,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只有律师能会见。规则完全不同,用错一套会白跑。
所以第一步永远是确认:人关在哪个所,因为什么事。拘留决定书上写得很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拘留决定书都会送达家属。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这条很关键。如果一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需要主动去问:办案单位是哪个、人在哪个拘留所、拘留几天。这三个问题都可以问,也应当问。
顺带说清一件事:行政拘留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所以家属心里大概有个数,不用干等。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条写得很明白: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还规定,收拘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这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现金交不进去,贵重物品交不进去,非必需品一概不接收。家属最容易做的无效动作,就是拎着大包小包过去,结果只收走一两样。
所以送物之前,先做两件事。
一是打电话到该拘留所问清当天的接收安排。上海各拘留所的送物时间、接收窗口、可接收品类,由各所按自身管理需要公布,不同所之间并不一致,以该所答复为准。
二是把衣物上的金属件、绳带、硬质装饰提前处理掉,这类东西过不了检查。
药品是另一个特殊项。被拘留人患病需要用药的,通常要走拘留所医务环节,由所内医生判断,不是家属直接送到窗口就能转交。具体怎么办,同样以该所答复为准。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会见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具体的量化规则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次数、人数、时长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这一条把三件事都定死了:两次、三人、三十分钟。家属去之前先安排好人,别一家老小都过去,最后只能进三个人。
还有两点要注意。
一是会见要按规定的时间。各所的会见日安排不同,去之前必须确认,以该所答复为准。
二是会见时不能传递物品。会见区的管理比送物窗口严,夹带东西进去的后果,比送不进去严重得多。
同一部办法第五十二条后半段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律师会见除了身份证件,还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这一条常被误解。有人以为拘留所里请律师没用,反正关几天就出来了。实际上律师会见的价值不在「见一面」,而在于三件事:确认有没有被超期、有没有被转为刑事措施、在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边界上把性质弄准。
尤其是最后一件。有些人先被行政拘留,中途因为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被转为刑事拘留,家属往往过了好几天才知道。律师会见能早一点发现这个变化。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十二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申请请假出所需要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
这一条在实务中用得不多,但在婚丧、考试这类时间刚性的事情上,是法规明确给出的通道。材料要齐、理由要实,别拿这一条去试探。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期限的计算方式: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二日为一日。
这两条放在一起,家属就能算出准确的接人日期。注意「从收拘当日到第二日为一日」,不是按二十四小时算,别自己推错一天。
接人的时候要带的东西不多: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与被拘留人关系的材料。解除拘留证明书要收好,后面办很多事情都可能用到。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其中第二项是「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这一项要单独讲。行政拘留期满,人没有出来,而是被转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说明案件性质变了。这时候适用的规则整套换掉:从拘留所条例换成刑事诉讼法,从可以会见换成只有律师能会见,从十几天变成可能长达数月。
家属遇到这种情况,第一件事是拿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确认涉嫌罪名和羁押的看守所。第二件事是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两件事都有时效性,拖不起。
答: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也就是说,申请渠道是通的。但暂缓执行是否获准,要由有权机关审查决定,不是提出就一定能缓。
答:可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具体投递方式以该所规定为准。
答:有效身份证件是基本要求。此外要能证明与被拘留人的关系,户口簿、结婚证这类材料都可能被查验。律师会见另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各所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去之前打电话确认一次最稳妥。
答:不能。入所时随身物品要检查,非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登记统一保管,手机属于这一类。所以指望通过电话联系里面的人不现实,有事走会见或者通信。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拘留所的具体送物时间、接收品类、会见日安排由各所按管理需要公布并可能调整,本文仅写法规层面的统一规则,不涉及具体场所的办事数值,实际办理请以该拘留所答复为准。个案处理结果受案件性质、办案机关判断等因素影响,具体以办案机关要求为准。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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