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徐海燕律师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罪,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当事人又有犯罪前科,法院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在一个"能争的只有量刑"的案件里,辩护的全部价值都压在一个判断上——当事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这一判断,直接决定他能否在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下量刑。
2025年6月17日晚,丁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处朋友租住的房屋内,与被害人杨某某(女,26岁)等人一起就餐饮酒,之后又一同前往KTV唱歌饮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
当日凌晨2时许,丁某酒后进入该处二楼杨某某居住的房间,趁杨某某熟睡之机,实施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侵害行为。杨某某惊醒后,丁某自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的行为。
案发当日下午,丁某与杨某某及其亲属协商赔偿未果。在明知杨某某丈夫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丁某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时间 | 诉讼节点 |
|---|---|
| 2025年6月18日 | 被羁押 |
| 2025年6月19日 | 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
| 2025年7月1日 | 被逮捕 |
| 2025年9月28日 | 提起公诉;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 2025年10月13日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载明,丁某系经商人员,此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曾因赌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指控罪名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本案辩护的起点: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论酌定从宽情节累积多少,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量刑。
本案唯一可能打开三年以下空间的,是犯罪形态的认定。相关两个条文是: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量刑起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在强奸罪部分明确:"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条对照,本案的辩护命题就清楚了: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直接决定量刑能否低于三年。
这是本案辩护的全部重心,难度也最高。
第一层难,在于它看起来像未遂。 本案客观经过是:丁某着手实施侵害,被害人惊醒,行为随即终止。行为的终止与"被害人惊醒"这一客观事实紧密相邻,很容易被解读为——丁某是因为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未能得逞,从而落入未遂范畴。
第二层难,在于两者的处罚后果差距极大,而这正是必须争下这一点的原因:
| 项目 | 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 | 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 |
|---|---|---|
| 理论标准 | "欲达目的而不能" | "能达目的而不欲" |
| 处罚规则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规范强度 | 授权性——是否从宽由法院裁量 | 义务性——满足条件即应减轻 |
| 对本案的意义 | 即便减轻,认定与幅度仍有争议 | 减轻处罚可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 |
一句话概括:未遂是"可以从宽",中止是"应当减轻"。前者是裁量空间,后者是法定义务。
辩护如何论证? 辩护人没有停留在"行为终止了"这一表面事实,而是从客观条件与主观状态两个方向同时切入。
从客观条件看,辩护人核查了现场环境:案发地点位于二楼,但该处可从一楼室外楼梯直接进入,并非封闭空间;过程中没有第三人出现阻止,被害人亦无激烈反抗导致无法继续。也就是说,客观上并不存在足以阻止丁某继续实施犯罪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继续,只是选择了停止。
从主观状态看,有两处关键证据互相印证:被害人陈述"对方看到我睁眼,立马跟我分开了";丁某本人供述"她醒了她不愿意,我就感觉没意思,我就主动停止了"。两者指向同一事实——丁某是在能够继续实施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明确表达的意愿而主动放弃。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援引了刑法理论中区分中止与未遂的经典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与"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本案属于前者:被害人的惊醒与拒绝,并非使行为人丧失了继续实施的能力或条件,而是唤起了他放弃犯罪的意志。判断的分水岭不在于"行为有没有停下来",而在于"为什么停下来"。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认定在实务中争议极大。被害人惊醒究竟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仅构成"行为人放弃的契机",不同裁判者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丁某有犯罪前科,该情节被判决书列为酌定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从宽情节中,除"犯罪中止"属法定减轻情节、"自首"属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外,"赔偿谅解"等均属酌定从轻。而酌定从轻与酌定从重之间并不存在当然的位阶关系,需由法庭综合权衡。
也就是说,辩护人是在一项酌定从重情节已在案的情况下,争取一系列酌定从轻情节被充分采纳。 这使从宽幅度的争取难度明显增加,也使"犯罪中止"这一法定减轻情节的认定更为关键——法定情节的适用,不因酌定从重情节的存在而被剥夺。
其一,罪名与事实均无争议。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这意味着不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定性上的辩解空间,辩护的全部着力点只能放在量刑上——量刑就是唯一的战场,没有"退而求其次"的余地。
其二,全程羁押,没有取保空间。从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直至判决,丁某始终处于羁押状态。强奸罪属严重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难度极大。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没有把精力放在难以实现的强制措施变更上,而是直接对准量刑,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始为从宽情节的认定做准备。分清哪些是能争的、哪些是争不动的,把有限资源集中投入到真正可能改变结果的问题上——这是本案辩护策略上值得注意的选择。
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阅卷、提交书面律师意见
辩护人徐海燕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到丁某,逐项核实案件经过,重点确认行为终止的具体过程和原因,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核心主张两点:
其一,丁某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而非未遂。论证路径即上文所述——从现场客观条件、行为人的继续实施能力、行为终止的主观原因三个方向,论证行为的停止系出于丁某本人意志。
其二,丁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丁某在明知被害人亲属已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而是在原地等候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该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主要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份意见中,辩护人还结合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企业负责人身份所涉用工与经营影响、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请求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辩护人在该阶段明确提出:建议对丁某作出一年二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庭审辩护与谅解协调
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人继续担任一审辩护人。2025年9月28日,丁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集中就量刑发表意见,完整提出从宽情节体系:犯罪中止(法定减轻)、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认罪认罚(法定从宽)、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并说明丁某此次行为系饮酒后一时失控,其身为家庭经济支柱,家中有未成年女儿需抚养、父亲身患疾病需要照料等情况,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同时,辩护人协调丁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需要说明的是,强奸类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难度远高于一般财产类犯罪——本案案发当日协商赔偿即未成功,谅解是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才取得的。
2025年10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9刑初1148号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丁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认定:丁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同时认定丁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情节 | 性质 | 法律依据 | 法院认定 |
|---|---|---|---|
| 犯罪中止 | 法定·减轻 | 刑法第二十四条 | 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 |
| 自首 | 法定·从轻或减轻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法定·从宽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依法从宽处理 |
| 赔偿并取得谅解 | 酌定·从轻 | 司法实践 | 酌情从轻处罚 |
| 犯罪前科 | 酌定·从重 | 司法实践 | 酌情从重处罚 |
强奸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本案在存在犯罪前科这一酌定从重情节的情况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低于法定最低刑。实现的路径,是"犯罪中止"这一法定减轻情节的成立——它使量刑得以突破三年这一下限。这是全部辩护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
一、及时委托,介入越早,能做的事越多。 本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提交完整书面律师意见,最终起诉书认定丁某"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系自首"。定性意见的形成有时间窗口,越早提出、越早进入审查视野,被采纳的可能越大。
二、不要忽视"犯罪形态"这一辩护维度。 当事人和家属常关注"能不能取保""能不能缓刑",但在强奸罪这类法定刑较高的案件中,真正能改变量刑档位的,往往是中止、未遂、既遂的认定,一字之差,量刑空间截然不同。
三、"自动放弃"需要有据可查。 中止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能够继续实施而主动放弃"。这既依赖行为人供述的稳定性,也需要客观证据印证——现场环境、有无第三人介入、被害人陈述、监控视听资料等。到案后如实、稳定地陈述行为停止的真实过程,对后续认定有实质影响。
四、赔偿与谅解值得投入,但需理性看待。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在强奸类案件中通常困难,且谅解属酌定情节,不能单独突破法定刑下限,需与法定情节配合才能发挥作用。
五、如实认罪,本身也是一种从宽资源。 本案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法院认定为法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量刑上的实际意义,不应被低估。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状况、犯罪情节与司法实践的综合作用。徐海燕律师始终认为,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家庭稳定,案件无大小,唯有把每一处细节查清、把每一条法律依据用准,才谈得上尽责。如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刑事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海燕律师。
关于作者
徐海燕,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在法律行业从业十余年。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与重大疑难案件代理三大领域,具备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办案经验,熟悉上海地区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一线,坚持一案一办、全程亲自跟进。办案客观务实,不夸大、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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