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徐海燕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案发地点是浦东新区某主题乐园的游乐项目——这个地点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儿童游乐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一旦再叠加"情节恶劣"的认定,法定刑就会从"五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本案辩护的核心,正是守住法定刑档位,并在从宽幅度受到制度性限制的前提下争取尽可能靠下的量刑。
2026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主题乐园的一处游乐项目游玩过程中,对坐在其右侧的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了抚摸腿部、胸部等猥亵行为。当日下午,梁某某在园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逐步供述了上述事实。
| 时间 | 诉讼节点 |
|---|---|
| 2026年7月11日 | 案发当日被抓获,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
| 2026年7月24日 | 被依法批准逮捕 |
| 2026年9月7日 | 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 2026年9月8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刑诉〔2026〕9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
| 2026年9月18日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本案由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判决书载明,梁某某系外省某单位的技术人员,此前无犯罪记录。
本案指控罪名为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一条把猥亵儿童罪划为两档:基本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档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案发在主题乐园的游乐项目上,直接指向第二项;而"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标准相当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这一要件在本案中几乎没有争辩空间。
但升格档并非因此必然成立。法条为这一项设了限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必须同时达到"情节恶劣"。这是本案法律框架中最关键的连接点,也是全部辩护工作的用力之处。
从宽依据有两个:《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法律依据 | 本案适用 |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 定罪与量刑档位的全部依据 |
|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 | 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有其他多人在场"即认定"当众" |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定为坦白 |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从宽 |
| 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 | 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从严把握(详见难点二) |
猥亵儿童基本档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一旦落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起刑点直接变成五年——量刑区间整体上移一档,再多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也无法把刑期拉回基本档的水平。档位之争是本案第一道关,过不了这一关,后面的量刑辩护都没有意义。
这一关难在两处。一是"当众"几乎无法争——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只要求"有其他多人在场",且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案发地又是儿童集中的游乐场所,这一要件没有争辩余地;辩护人不作无谓纠缠,把全部力量放在后半句。二是"情节恶劣"是综合判断型要件,没有硬性标尺——法释〔2023〕3号对第三项"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四项"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给出了列举式标准(该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但对第二项中的"情节恶劣"未设列举,需结合行为方式、手段强度、持续时间、是否造成伤害后果、被害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没有硬标尺,裁量空间就大;而在性侵未成年人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下,这类要件的认定本身带有从严倾向。
辩护的切入点由此确定:从行为方式、持续时间与危害后果三个维度论证未达"情节恶劣"——本案采用抚摸身体部位的方式,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伤害后果,不属于法释〔2023〕3号第七条、第八条列举的情形;行为发生于游乐项目运行过程中,持续时间短。据此主张适用基本档。
在普通刑事案件里,认罪认罚往往能换来较明显的量刑减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是这样。
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从宽是"可以"而非"应当",幅度也受限制。实务中的表现是——即便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部被认定,量刑也只能落在基本档内一个相对靠下的位置,很难接近这一档的下限区间。
辩护人在这个约束下能做的,是把所有能够成立的从宽情节逐一落实,并确保它们在办案机关的量刑意见与裁判文书中被明确表述。认罪认罚在这类案件里不是"优惠券",它的价值更多体现为防止量刑向上限滑落,而不是换取大幅度让渡。
猥亵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往往形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对一对峙的证据结构,这种结构通常会为辩护留下一定空间。本案不同:在案的客观证据比较扎实——判决书列明的定案证据中,除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外,还包括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以及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调取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文书、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等。监控视频的存在,从根本上改变了辩护的空间分布——行为过程有客观影像印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的存疑辩护难以奏效。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工作证实了这一点。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未被采纳,2026年7月24日梁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这个结果让辩护空间彻底清晰:定性无争、羁押状态将贯穿全程,量刑是唯一可能改变结果的战场。辩护人由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工作重心整体转向认罪认罚与量刑从宽。这个转向难在时点把握——转得太早,可能放弃本可争取的定性空间;转得太晚,从宽协商的筹码已被消耗。实际办案中很难等到案件全貌完全呈现才作决定,必须在会见、阅卷、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尽早判断。
案发后,梁某某本人及家属主动筹措5万元,希望通过经济补偿向被害人家庭赔礼道歉、争取谅解。被害方没有接受,本案始终未取得书面谅解。
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方谅解往往是最能撬动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缺少它,可用的从宽资源只剩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情节,以及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等酌定情节,余地进一步收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谅解不能强求。 被害方是否接受补偿、是否愿意谅解,完全是其自主选择,任何形式的施压都不可取。辩护工作的边界,是把"主动补偿、真诚悔罪"这一客观事实如实呈现给办案机关,而不是替代被害方作出决定。
另一处必须守住的边界是:辩护文书中与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单方主张,不应当在对外复盘中当作事实陈述。 本案侦查阶段曾就行为性质提出辩解性意见,因未被采纳,其具体内容不作为事实写入本文;本文所载事实,均以法院认定为准。
侦查阶段:会见、核实、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梁某某,逐项核实案发经过、到案过程与供述情况,并了解其职业背景、家庭状况与一贯表现。随后,向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两个方向:其一,围绕行为性质与主观故意提出法律意见;其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逐一说明梁某某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与固定住所、本人与家属愿提供保证人并缴纳保证金、不存在毁灭证据或串供的行为倾向。该意见未被采纳,2026年7月24日,梁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沟通、认罪认罚协商
辩护人全面查阅卷宗,重点核对行为方式与持续时间的具体认定、坦白情节能否成立、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情节,并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就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动补偿争取谅解等情节逐一沟通。2026年9月7日,梁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审判阶段:庭审辩护与最后陈述
2026年9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刑诉〔2026〕96号起诉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庭审中,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与罪名均不持异议,质证意见集中于从宽情节的认定,并指出在案的品格类证言能够证明梁某某此前长期工作、生活表现良好、无任何劣迹,请法庭在评价其主观恶性时一并考量。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完整提出从宽情节体系,核心请求是: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主动补偿争取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庭审最后陈述环节,梁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
2026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沪0115刑初2707号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梁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同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并明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自2026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折抵。
| 从宽情节 | 认定依据 | 对结果的影响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 |
| 认罪认罚 |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 |
| 初犯、偶犯及一贯表现良好 | 无犯罪记录,单位同事与邻里证言 | 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整体采纳 |
| 主动补偿、争取谅解(未果) | 本人及家属筹措5万元,被害方未接受 | 未取得谅解,量刑上未能直接体现 |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案并未实现刑罚档位上的突破。 量刑停在"五年以下"这一基本档内,最终的一年十一个月,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的结果。这个结果的价值不在"判得比法定刑低",而在于——在法定刑升格风险真实存在、从宽幅度又被制度性收紧的双重约束下,案件被稳定地控制在基本档内,坦白从轻与认罪认罚从宽两项情节全部落实到位。
对第一项难点而言,结果本身也构成印证:公诉机关指控时已包含"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事实,但从量刑结果可以判断,第二项中"情节恶劣"这一限定要件并未被认定成立——若该要件成立,法定刑即为五年以上,不可能出现一年十一个月的判决。
一、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辩护空间在侦查阶段就会被大幅压缩。 这类案件的证据固定往往在第一时间完成,监控视频、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笔录很快到位。寄希望于"案件性质存在争议"换取从宽,在客观证据扎实时很难奏效,委托之初就应建立合理预期。
二、辩护策略的切换时点,直接决定当事人最终拿到什么结果。 哪个阶段坚持存疑辩护,哪个阶段转入认罪认罚协商,需要在会见、阅卷、核实证据之后尽早判断。在这个问题上,拖延的成本由当事人以刑期承担。
三、认罪认罚不等于一定轻判,谅解也不能强求。 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从宽幅度从严把握,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签署具结书前应当清楚:换来的从宽空间比普通刑事案件小得多,其作用更多体现为防止量刑向上限滑落。而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方的选择完全应当被尊重;即便未取得谅解,主动补偿的过程本身仍可作为酌定情节向法庭陈述。
四、家属能做的事很具体。 归结为三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会见,把当事人的供述状态尽早稳定下来;如实提供一贯表现材料,如单位证明、同事与社区邻里证言,这是酌定从轻的事实基础;量力而为地推进赔偿与谅解,把过程与结果如实告知辩护人。材料必须真实——不实的"品行证明"一旦被核查,反而会削弱从宽基础。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状况、犯罪情节与司法实践的综合作用。本案是一起在法律框架内把可争取的空间用尽的案件,也是一起结果谈不上"亮眼"、但每一步都落在实处的案件。徐海燕律师始终认为,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家庭稳定,案件无大小,唯有把每一处细节查清、把每一条法律依据用准,才谈得上尽责。如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刑事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海燕律师。
关于作者
徐海燕,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与重大疑难案件代理三大领域,具备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办案经验,熟悉上海地区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一线,坚持一案一办、全程亲自跟进,办案客观务实,不夸大、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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