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徐海燕律师办理的一起发生在上海市宝山区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当事人陈某某与妻子结伙,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假冒某国际品牌防锈润滑剂,通过多家电商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 296 万余元。按刑法规定,这一数额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从"三年以上"到"不必实际服刑",中间隔着几道必须逐一跨过的门槛。
2020 年 2 月起,陈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未取得某国际品牌防锈润滑剂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品牌的防锈润滑剂,随后通过本人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多家电商店铺对外销售。
这个模式持续了近三年,直到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安机关在外省一处公寓车库内查获大量假冒商品:350ml 规格 430 瓶、400ml 规格 272 瓶、500ml 规格 192 瓶,另有纸箱 5 个。经审计,已销售部分共计 181,667 瓶,销售金额 296 万余元;尚未销售部分 894 瓶,待销售金额 1.2 万余元。
同一天,上家张某某被抓获。张某某从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1 月,购入假冒品牌的空罐、纸箱,在自家老宅用灌装机灌装、包装,再以假冒品牌除锈剂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陈某某的部分共计 29 万余元。
2023 年 5 月 16 日,陈某某在南昌西站候车室被民警抓获。同年 5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6 月 28 日被逮捕。
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3 年 9 月 11 日,该品牌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同月 25 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 年 12 月,检察机关就本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陈某某进行磋商,陈某某承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6000 元。
2024 年 2 月 5 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陈某某被指控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法律依据 | 条文内容 | 本案适用要点 |
|---|---|---|
|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销售金额 296 万余元,法院认定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刑法》第七十二条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缓刑的第一道门槛是宣告刑,不是罪名 |
| 《刑法》第九十九条 |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本数 |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坦白可以从轻,但不能减轻 |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认罪认罚从宽 |
需要特别说明第七十二条与第九十九条的组合关系。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而刑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以下"包括本数,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仍在缓刑的适用范围之内。这个看似技术性的细节,正是本案能够"判三缓五"的法律基础。
这案子的难点不在"构不构成犯罪"。销售金额、查获物品、交易记录都在,行为定性没有争议。真正难的是:能不能让当事人不必实际服刑。
销售金额 296 万余元,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意味着两件事同时发生。
第一,量刑起点已经在三年以上,没有"判一年、判两年"的空间——除非有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自首、从犯、立功,把刑期压到三年以下。
第二,缓刑只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最终判四年、五年,哪怕认罪态度再好、赔得再多,也不能适用缓刑。
所以本案的量刑目标非常明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位里,取法定最低刑三年。三年,既是这个量刑档的下限,也是缓刑准入的上限。一个数字,同时是两道门。
这就要求辩护工作必须同时做两件事:一是把"从轻"的情节做足,让法院愿意在档位内取最低值;二是把缓刑的四个法定条件逐项落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少一项,三年也缓不了。
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个核心意见是从犯。
事实依据是:陈某某 2021 年 4 月起在广东佛山某五金厂担任采购,2021 年 6 月后去了外地做生意,后期主要由妻子吴某某负责销售,陈某某只是工作之余帮忙做客服。据此主张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
这个主张符合一般人的直觉——"店主要是老婆在管,我只是搭把手"。但法院没有采纳。
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陈某某联系上家、购入假冒品牌的除锈剂、开设电商店铺售假,在去广东佛山后仍然继续打理店铺,在本案犯罪活动中作用主要、积极。
这四个动作连起来看,是一条完整的经营链:货源、进货、渠道、持续经营。在销售型共同犯罪里,谁掌握货源和渠道,谁就是组织者。至于某一段时间里谁在盯客服、谁在打包发货,属于内部分工,不改变整体地位。
容易被忽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评价的是整体行为,不是某一段时间的分工比例。"2021 年 6 月后主要在外地"本想证明"退出",却因"仍然继续打理店铺"被认定为犯意与行为均未中断。
庭审中,陈某某还提出了自首的辩解——被抓获时自己有投案的意愿。
自首的法定要件是"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其中"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陈某某被抓获时,购买的是去苏州的车票,并无证据证实其自称的投案意愿。因此这项辩解没有被采纳。
这个细节值得所有当事人和家属记住:自首不是"心里想过要投案",而是要有客观行为把"想"固定下来——主动到案、提前联系办案机关、告知亲属或同行人、保留行程与通话记录。只有口供里的"我本来打算去自首",在法庭上几乎没有证明力。
自首与坦白的分量也不同。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坦白只是"可以从轻处罚"。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自首成立,理论上存在减轻到三年以下的空间;而只有坦白,就只能在三年以上的档位里从轻。这就是为什么辩护人要争自首——不是为了一个名分,而是为了量刑档位的实质差别。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维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
假冒的防锈润滑剂流入市场,损害的不只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还有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刑事公诉,还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陈某某进行磋商。
2023 年 12 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6000 元。
这一步不是"额外负担",而是认罪悔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来说,公益诉讼的履行态度,会被作为悔罪表现的一部分看待;对辩护工作来说,把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处理干净,才能让法院在评估"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时,少一个顾虑。
陈某某 2023 年 5 月 16 日被抓获,5 月 24 日刑事拘留,6 月 28 日被逮捕。
这个阶段辩护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前后稳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后来能够认定坦白的前提。如果在这个阶段反复翻供、避重就轻,后面再想争取从宽,难度会成倍增加。
这是本案辩护工作最关键的一段。
辩护人多次会见陈某某,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推动两件事落地。
第一,向权利人退赔 30 万元。这笔钱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直接对应刑法上的"积极退赔"情节,是法院后来认定"酌情从轻"的事实基础。
第二,取得权利人的书面谅解。2023 年 9 月 11 日,该品牌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出具谅解书,明确载明陈某某归案后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这两件事的时间点很重要——都发生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检察机关来说,这意味着当事人的悔罪不是庭审前的临时姿态;对法院来说,这是可以写进判决书的、已经完成的从宽事实。
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两点核心意见:一是从犯,二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愿意预缴罚金,请求适用缓刑。
从犯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自首的辩解也没有被采纳。但辩护人没有把全部筹码押在"降档"上,而是同时把缓刑的四个法定条件逐项落实:退赔 30 万元、取得书面谅解、庭审中认罪认罚且没有翻供、明确表示愿意预缴罚金。
与此同时,公益诉讼部分通过磋商解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 6000 元。这一步在 2023 年 12 月完成,早于判决。
这套打法的实质是两条腿走路:一边争取从犯、自首,试图把刑期压到三年以下;一边把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缓刑条件做扎实。后一条走通了。这不是退而求其次,而是在法定刑档已经确定时,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现实选择。
2024 年 2 月 5 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13刑初120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商品、包装材料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对各情节的认定与处理,可以列成一张表。
| 情节 | 法院认定 | 对结果的影响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依法从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从宽处理 |
| 退赔并获谅解 | 退赔权利人 30 万元,取得书面谅解 | 酌情从轻处罚 |
| 从犯(辩护意见) | 不予采纳:联系上家、购入假货、开设店铺、外出后仍打理店铺,作用主要、积极 | 未减轻处罚 |
| 自首(辩解) | 不予采纳:被抓获时持去苏州的车票,无证据证实投案意愿 | 未从轻或减轻 |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案的两项核心辩护意见——从犯与自首——都没有被法院采纳。最终判三缓五,依靠的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这三项被采纳的情节,以及在法定刑档内取最低刑的量刑结果。
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能不能把金额打下来"。但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类案件中,销售金额往往有交易记录、审计报告支撑,推翻空间有限。
更现实的问题是:这个数额对应哪个量刑档?档位下限是多少?能不能落到缓刑的准入线以内?
本案的答案是:法定刑下限三年,恰好等于缓刑准入的上限。所以"取最低刑"本身就是辩护目标,不能等法院去裁量。
家庭式经营在知识产权犯罪里很常见。当事人常认为"我只是帮忙""主要是配偶在做"。
但司法认定看的是整体作用:谁联系货源、谁决定进货、谁开设店铺、谁在持续经营。只要这几项中占了大头,即便某段时间人在外地,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我本来打算去自首"这句话,在法庭上基本没有分量。
如果确有投案意愿,正确做法是:提前拨打办案机关电话并保留通话记录;告知家属或同行人;保留行程凭证;到案后第一时间说明。这些才是"自动投案"的客观证据。
假冒商品流入消费市场,可能同时触发商标侵权民事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把这几条线一起处理干净,不只是"多赔一点"的问题——它会直接影响法院对"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的判断,进而影响缓刑。
判三缓五,意味着五年内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80 万元罚金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不等于免罚金。
关于作者
徐海燕,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311663264),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控与重大疑难案件代理三大领域,具备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办案经验,熟悉上海地区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一线,坚持一案一办、全程亲自跟进,办案客观务实,不夸大、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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