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24-04-03 87 编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葛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9月,被告人葛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其个人银行卡账户、密码,并配合人脸识别,协助转移赃款,经查,通过葛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卡号:XXXXXXXXXXXXXXX6964)、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4853)转移的上游犯罪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处理结果:被告人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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