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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办?四种行为方式与销售金额认定
时间:2026-10-13 173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本罪的核心不在于「东西质量差」,而在于「在不合格产品上做了合格的伪装」。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行为方式只有四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罪不按后果量刑,而是按销售金额分四档,五万元即达立案追诉标准。立案后先核对两件事:行为落入四种中的哪种、销售金额怎么算出来的。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上海实务整理。

一、这个罪管的到底是哪几类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把行为限定为四种,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它们逐一定义,口径比日常理解要窄: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以假充真——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有明确指向,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四类之外的行为要留意: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虽然也违反质量管理法规,但并不落入本条的行为范围,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主观上,本罪要求故意,且销售者对「产品不合格」要有明知;纯属不知情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本罪量刑的「刻度尺」

数额是本罪的定罪与量刑基础,认定口径写在上述解释第二条里。

一是销售金额的口径。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已收到的和按合同应当收到的一并计入,不扣除成本,也不是利润。二是未销售部分的口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仍难以确定的,由办案机关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委托估价机构确定。

三是累计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这一条实务中影响很大,单笔都不到五万元、累加起来过线的案件并不少见。

四是未销售也可能入罪。依该解释第二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四档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二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三是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产品是否属于「伪劣」存在争议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达到追诉标准后,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按销售金额分四档:

□ 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金额跨过一个档次,量刑区间就整体上移一档,数额认定往往比罪名本身更影响结果。

四、与相邻罪名怎么区分

本罪是本章的一般条款,具体商品另有专条,适用上有两条规则,写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定罪处罚;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重法优于轻法」,而不是通常的特别法优先。

实践中最容易碰到的界分有两处。其一,食品类产品违反的是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若危害后果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构成食品类专条,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则可能改按本条处理。其二,伪劣产品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另触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结合具体行为判断竞合关系,同样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定性不同,量刑起点不同,这是辩护中首先要争的位置。

此外,依《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依上述解释第九条,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这两条决定了「责任落在谁头上」,实务中需要逐一剥离。

五、涉案后可以先做什么

收成一份可执行的清单,按顺序核对:

□ 拿到《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认涉嫌罪名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还是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专条
□ 核对指控的销售金额由哪几部分组成:是否含应得未得的收入、是否含未销售部分、按标价还是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
□ 核对有无「多次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情形,逐笔比对
□ 梳理涉案产品是否已经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与指控数额是否对应
□ 区分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弄清当事人实际参与的是哪一段
□ 属于单位经营行为的,收集能反映任职、分工、决策权限的材料
□ 对「是否明知产品不合格」这一主观要件,整理可用的客观依据
□ 有退赔、和解可能的,尽早推进并留存凭证
□ 不向任何声称「能压数额」「能办出来」的中间人支付费用

六、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产品不合格就构成犯罪。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市场监管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

误区二:没卖出去就不算。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仍可能以未遂定罪;多次未经处理的行为还会累计计算。

误区三:只算实际收到的钱。销售金额是「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按合同应当收到但尚未收到的部分同样计入。

误区四:销售员、业务员不担责。依上述解释第九条,明知而提供资金、账号、场所、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可能以共犯论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照各该条处罚。

误区五:罪名定了就改不了。本罪与食品类专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之间存在竞合与适用顺序问题,法定刑档次也不同,定性本身是可以依法主张的辩护空间。

七、常见问题

问:销售金额多少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依立案追诉标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问:货值金额怎么算?

答:依两高相关解释第二条,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确定。

问:没有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还构罪吗?

答:可能构成。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区分?

答:两者行为指向不同:前者针对产品本身的质量伪装,后者针对商标标识的冒用。同一批产品既伪劣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具体结合行为分别判断。

问:公司实施的行为,个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依《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结合任职、分工与实际决策情况判断。

八、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量刑档次依据现行法律与公开司法解释,个案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九、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覆盖经济与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与市场秩序犯罪等常见罪名,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案件由本人主办,从会见、阅卷到提出书面意见全程跟进,在涉案数额核对与罪名定性争点上能给出具体分析。

如需了解具体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搜索「上海徐海燕律师」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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