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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亲人有基础病怎么办?在押期间就医、申报与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2026-10-13 113 编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先给结论:亲属被羁押又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这类基础病,家属能做三件事——申报病史、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先分清一点:羁押阶段没有「保外就医」——那属于判决生效后的暂予监外执行。在押未决时对应的是看守所医疗保障,以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两条通道。本文由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上海实务整理。

一、在押期间生病,制度上怎么保障

先看羁押场所自身承担的义务。依《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这一条把三层处理方式写清楚了:所内可以处理的在所内处理,超出所内能力的转当地医院,病情严重且符合条件的,走取保候审这条通道。

依《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有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服药要在场监视」这一句说明用药环节本身是有记录、有监护的。

再看入所环节。收押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也就是说,基础病与「不予收押」的急性传染病不是同一类情形,有高血压、糖尿病这类慢性病,通常不影响收押,但应当在入所时如实申报,由看守所记入医疗档案。

二、关键澄清:羁押阶段的「看病」,与判决后的「保外就医」不是一回事

这一处最容易混淆,也是家属最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情形有三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见它发生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后,是执行阶段的制度。

该条还写明: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设了门槛: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条很关键——「有基础病」本身,并不等于「可以不在监所执行」。

所以,人在看守所、尚未判决的阶段,家属要争取的不是「保外就医」,而是下面三条通道。

三、家属能做的三件事

一是申报病史,落进医疗档案。把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长期用药清单、近期检查报告整理成册,通过辩护律师或按规定向办案机关、看守所提交,请求纳入在押人员的医疗档案,并据此安排用药与必要检查。材料要留副本,提交过程保留记录。

二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有一条限制要知道: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疾病在该条中属于可以突破一般限制的法定事由。

三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依《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供;该规定第十八条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列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之一,前提是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家属可执行清单

收成一份可执行的清单,按顺序核对:

□ 先确认人关在哪个看守所、涉嫌罪名与强制措施种类,以法律文书为准
□ 整理病史材料: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长期用药清单、近期检查报告,复印留存
□ 通过辩护律师会见,核实在押人员的当前病情、是否按时用药、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
□ 需用药或就医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反映,并保留反馈记录
□ 委托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重点用客观医疗材料说明疾病程度与「生活不能自理」
□ 案件已批准逮捕的,依法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病情出现变化的,补充新的证明材料再提出申请,而不是重复提交同一套材料
□ 不轻信任何声称「花钱就能办保外就医」的中间人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误区一:有基础病就一定能出来。取保候审与暂予监外执行都有法定条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取保候审也要同时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

误区二:羁押期间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属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在押未决阶段对应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误区三:家属自己去找办案人员谈就行。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依照法律可以会见的是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病情是否属实、用药是否到位,需要有人在会见中核实并形成书面记录。

误区四:做过入所健康检查,有病就不会收押。健康检查是收押环节的程序,不予收押针对的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法定情形;慢性基础病通常不在此列,但仍应如实申报。

误区五:材料交一次就够了。依《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以及没有新的证明材料或新理由再次提出的申请,可以不予立案。病情是变化的,要用新的材料推动新的审查,而不是堆重复的申请。

六、常见问题

问:家人在看守所能不能吃上降压药、降糖药?

答:依《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依其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具体药品配备与用药安排,以该看守所的答复和在押人员的实际病情为准。

问:亲人被刑事拘留又有严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审吗?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结合疾病程度与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提交客观、完整的医疗材料,并由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问: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家属能申请吗?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依《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

问:为什么说羁押阶段不能「保外就医」?

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属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后的制度。尚未判决的羁押阶段,对应的变更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问: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多久有结果?

答:依相关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立案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具体以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为准。

七、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涉及的看守所管理、就医申报等实务信息,以上海各办案机关最新规定为准,不同区域执行细节可能存在差异。

八、作者信息

徐海燕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刑案研究院成员|执业证号 13101202311663264
电话/微信:13391128318

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上海地区刑事案件,熟悉上海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量尺度;案件由本人主办,会见、阅卷、提交书面意见全程跟进,在强制措施变更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节点、材料组织上能给出具体判断。

如需了解具体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搜索「上海徐海燕律师」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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